1. 招标条件
本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生产项目光伏电站设备评估框架协议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自筹,招标人为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生产项目光伏电站设备评估框架协议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陕西、湖北、河北、辽宁、内蒙古、广东等总容量约为1.2GW光伏电站,具体项目信息见技术规范。
2.2 招标范围
按照国家和行业要求,对上述各项目光伏电站设备(包括光伏组件、光伏逆变器、光伏汇流箱、箱式变电站、SVG、主变压器等关键设备)进行质量评估服务(包括项目的关键设备质量测试与评价、电站施工质量检查评价、光伏电站安全测试评价、光伏电站能效测试评价、电站设备风险分析整改等)、测试报告编制、会议审查,具体内容详见技术规范。
本次招标为框架协议采购,框架协议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招标数量为预估量,而非承诺,根据合同要求据实结算。有效期内当框架协议实际采购量达到预估数量后,采购人有权提前终止或继续执行本协议。采购人不承诺实际采购数量达到预估数量,投标人须充分考虑风险,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次招标框架协议采购,招标人将根据评标情况,与综合评分排名前3(如果通过初步审查的有效投标人数量N小于或等于3家,则取综合评分排名前(N-1))的投标人签订框架协议,在框架协议中约定服务内容及费用支付等事项。当发生服务需求时,招标人根据具体订单项目容量,计算订单项目总价,按该订单项目总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供应商,如最低价的中标人不能满足项目的要求,即顺延委派报价次低的中标人,以此类推。如中标人由于自身原因不接受委派,导致招标人顺延委派订单的,则视为违约,需承担顺延订单价差的违约责任,一年内不接受委派次数到达3次,则招标人可将该中标人列入黑名单,2年内不得参与招标人的任何采购业务。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具有有效的进行光伏电站技术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简称CMA资质)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简称CNAS资质)。
3.2.2 业绩要求: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至少具有10项光伏电站设备评估技术服务类似合同业绩,且累计容量不得低于500MW;业绩证明须附合同扫描件(封面页、合同相关内容页、盖章页),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3.2.3.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 2022年5月29日 9:00起至 2022年6月6日 17:00止。
招标文件费: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
1. 招标条件
本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生产项目光伏电站设备评估框架协议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自筹,招标人为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生产项目光伏电站设备评估框架协议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陕西、湖北、河北、辽宁、内蒙古、广东等总容量约为1.2GW光伏电站,具体项目信息见技术规范。
2.2 招标范围
按照国家和行业要求,对上述各项目光伏电站设备(包括光伏组件、光伏逆变器、光伏汇流箱、箱式变电站、SVG、主变压器等关键设备)进行质量评估服务(包括项目的关键设备质量测试与评价、电站施工质量检查评价、光伏电站安全测试评价、光伏电站能效测试评价、电站设备风险分析整改等)、测试报告编制、会议审查,具体内容详见技术规范。
本次招标为框架协议采购,框架协议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招标数量为预估量,而非承诺,根据合同要求据实结算。有效期内当框架协议实际采购量达到预估数量后,采购人有权提前终止或继续执行本协议。采购人不承诺实际采购数量达到预估数量,投标人须充分考虑风险,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次招标框架协议采购,招标人将根据评标情况,与综合评分排名前3(如果通过初步审查的有效投标人数量N小于或等于3家,则取综合评分排名前(N-1))的投标人签订框架协议,在框架协议中约定服务内容及费用支付等事项。当发生服务需求时,招标人根据具体订单项目容量,计算订单项目总价,按该订单项目总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供应商,如最低价的中标人不能满足项目的要求,即顺延委派报价次低的中标人,以此类推。如中标人由于自身原因不接受委派,导致招标人顺延委派订单的,则视为违约,需承担顺延订单价差的违约责任,一年内不接受委派次数到达3次,则招标人可将该中标人列入黑名单,2年内不得参与招标人的任何采购业务。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具有有效的进行光伏电站技术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简称CMA资质)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简称CNAS资质)。
3.2.2 业绩要求: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至少具有10项光伏电站设备评估技术服务类似合同业绩,且累计容量不得低于500MW;业绩证明须附合同扫描件(封面页、合同相关内容页、盖章页),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3.2.3.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 2022年5月29日 9:00起至 2022年6月6日 17:00止。
招标文件费: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