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项目名称: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锡林浩特热电公司2×300MW及2×350MW机组电煤运输项目。
2.1.2项目运输类型:公路运输。
2.1.3项目单位: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锡林浩特热电公司
2.1.4项目地点: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161号
2.1.5电煤运输项目承包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
2.1.6 现场情况:
2.1.6.1锡林浩特热电公司现场情况:
设备情况:两台汽车采样机、6台汽车衡(2重4空)
煤场情况:1个汽车卸煤沟(长199m、宽50.1m,26个卸车仓位,日均接卸量约1万吨。);1个封闭式储煤仓(长304.8m、宽161.5m,最大库容20万吨),仓内有3个储煤场(1号煤场:长304.8m、宽44m;2号煤场:长304.8m、宽56m;3号煤场:长304.8m、宽34m;);封闭式储煤仓东侧设有3个车辆出入口。
电厂燃煤耗用情况:夏季日耗约1-1.5万吨,冬季日耗约1.8-2.2万吨。
2.1.6.2主力煤源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锡林郭勒胜利矿业有限公司矿区现场情况:
设备情况:4台汽车衡(2重2空)、一台快装系统(快装系统位于地上装车平台,具备24小时装车条件,无装车等费用)。
装车能力:快装系统每小时装车约60台。
2.1.6.3道路情况:各矿点至锡林浩特热电公司均为柏油路面,全程无收费站。
2.1.6.4车辆需用情况:夏季投入至少80台车辆(根据甲方实际需用情况随时增减)、冬季投入至少160台车辆(根据甲方实际需用情况随时增减)进行日常运输。由于季节性增加或减少车辆前,乙方必须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增减。
2.1.6.5甲方在锡林浩特热电公司厂区或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锡林郭勒胜利矿业有限公司矿区为乙方提供车辆停放及修理场地,乙方在为甲方运输电煤期间的所有车辆必须在甲方指定场地停放及修理。车辆停放期间所有车辆的管理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2.1.7在合同执行期内,如遇国家政策变化或地方政府运输管理要求发生变化时,中标人应按照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完成。若中标人不能满足有关要求,招标人有权中止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1.8投标人提供的参与评标的所有车辆应为中标后实际投入使用的车辆,如不符将按照招标方合同规定进行考核。
2.2 招标范围
2.2.1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锡林浩特热电公司2×300MW及2×350MW机组电煤运输项目计划运输总煤量:约1650万吨(三年)。(此运输总量为计划估算量,结算以实际拉运量为准,据实结算。)
中标单位数量为一家,中标单位合同拉运计划量约1650万吨(三年)。
此计划拉运量只作为投标报价参考,不作为结算及兑现率考核的依据。招标人保留对中标人拉运煤量进行增(减)或委托其它运输单位拉运的权力。
*最终合同执行价格以中标人投标所报运价率,按照合同运输价格模块计算确定运价进行据实结算。
2.2.2锡林浩特热电公司至以下各矿点的电煤运输距离:
2.2.2.1至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锡林郭勒胜利矿业有限公司矿区15公里;
2.2.2.2至神华北电胜利能源有限公司储煤仓12公里;
2.2.2.3至锡林郭勒乌兰图嘎煤炭有限公司快装站24公里;
2.2.2.4至蒙东能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矿区23.5公里;
2.2.2.5招标人在上述煤矿(公司)以外(运距30公里内)临时采购的电煤运输或以上矿点运距发生变化,按照实测距离依据合同中有关运价率规则进行结算。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投标人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2.2 近2年( 2020 年 1 月 1 日至开标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投标人必须提供单项运煤合同执行超过10万吨(不含10万吨)且年度累计运煤合同执行超过100万吨(不含100万吨)为一个有效业绩的合同,(合同执行小于10万吨的业绩不予累计)。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以提供的运输发票(标有运输量)原件的扫描件及对应的合同原件的扫描件为准。
3.2.3必须提供至少140辆国Ⅴ及以上车型自有车辆(包括20辆集装箱车辆)相关信息,实际投入运输车辆必须在投标所提供的车辆范围内。(必须提供所有人为投标单位名称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原件扫描件。集装箱车辆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原件扫描件上需标注“集装箱运输车辆。20辆集装箱车辆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配齐投入使用。)
3.2.4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2年07月19日 09时00分起至2022年07月25日 17时0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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