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内蒙古东部能源 基地型新能源项目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技术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3-06-3-017)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华能内蒙古东部能源 “以下简称华能蒙东公司”基地型新能源项目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技术服务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本项目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本次招标共分2个标段,且两个标段不能为同一投标人中标。
标段一:华能内蒙古东部能源 基地型新能源项目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技术服务项目标段1(标段编号:HNZB2023-06-3-017-01)
标段二:华能内蒙古东部能源 基地型新能源项目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技术服务项目标段2(标段编号:HNZB2023-06-3-017-02)
2.2项目服务期限:
有效技术服务期间为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365天)。
2.3 项目内容:
本项目为华能蒙东公司基地型新能源项目(1000MW-2000MW)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技术咨询服务采购。
2.3.1两个标段基地型新能源项目(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服务暂定数量均为:
1000MW新能源项目(一般以风电为主)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1项;
2000MW新能源项目(一般以风电为主)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1项;
1000MW(含)-2000MW(含)新能源项目建设方案2项。
2.3.2其他说明:
本项目为框架采购,暂无法预计风、光比例、不按山区、丘陵和平原,投标人应综合考虑报价。
本项目按上述新能源项目暂定数量总价评标,分项报价,按每项中标单价据实结算。采购成功后,双方签订框架协议,协议执行期内中标单价保持固定不变,暂定采购数量不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声明:如采购人因项目开发实际需要等原因,可以另行单独采购,不能全部完成所列采购项目,有权按实际发生数量结算。
2.3.3本项目所称“基地型新能源项目”是指装机1000MW(含)-2000MW(含),由风力发电、光伏发电以及储能等配套设施构成的新能源项目。
2.3.4本项目所称“新能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服务”是指:
编制新能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达到华能集团公司新能源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导则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内容、章节设置和深度要求应按照风力和光伏发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风能和太阳能资源评估方法、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光伏和风电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指导意见等标准执行,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为后续施工创造条件。
2.3.5 本项目所称“新能源项目建设方案”是指:编制新能源项目建设方案(投资机会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等),需达到华能集团公司新能源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导则要求(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完成风、光资源分析、机组选型及布机、光伏组件选型及布置阵列、发电量计算、配套制氢规模及制氢设备选型(如有)、储能容量及储能设备选型、投资估算、出具估算表、经济评价测算、电网消纳分析、接入系统方案、整体规划布局及开发规划等工作。按照国家、内蒙古自治区(省)能源局下达的“源网荷储”“多能互补”“风光储”“清洁能源电量替代”等能源发展方向,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省)下发的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编制建设方案。同时充分考虑新能源项目多种能源综合利用、与高新工业园区、高耗能、化工等企业进行产业融合分析,给出可行性开发建议并编制报告。
2.4投标人允许参加多个标段,但是一标段和二标段采取兼投不兼中原则,只允许中标一个标段,如同一投标人在一标段和二标段综合排序均排名第一时,评标委员会采取相应标段组合相加评标总价最低的原则,确定各标段中标候选人的组合方式及排序。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能集团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及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证书。
3.2.2 业绩要求:投标人近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至少3项新能源基地类(1000MW及以上)项目申报材料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须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如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中未能体现1000MW及以上相关内容,须提供能够证明1000MW及以上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3.2.3其他要求:本项目拟派经理须具有新能源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至少担任过1项新能源基地类(1000MW及以上)项目申报材料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4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3.2.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获取时间:从2023年06月02日9:00起至2023年06月07日17:0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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