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 ||||
1.1本招标项目渝昆高铁宜宾站站前交通枢纽基础设施及综合配套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名称)已由叙州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川投资备【2205-511504-04-01-124813】FGQB-0111号 /川投资备【2208-511504-04-01-123141】FGQB-0214号/川投资备【2209-511504-04-01-876249】FGQB-0222号/川投资备【2209-511504-04-01-737860】FGQB-0223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宜宾发展产城投资 ,建设资金来自自有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叙州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川投资备川投资备【2205-511504-04-01-124813】FGQB-0111号 /川投资备【2208-511504-04-01-123141】FGQB-0214号/川投资备【2209-511504-04-01-876249】FGQB-0222号/川投资备【2209-511504-04-01-737860】FGQB-0223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 。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建设 2.2建设规模 渝昆高铁宜宾站站前交通枢纽基础设施及综合配套建设项目(一期)包括渝昆高铁宜宾站站前综合交通枢纽建设项目(一期)、渝昆高铁宜宾站站前广场停车场建设项目、渝昆高铁宜宾站站前广场产业综合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渝昆高铁宜宾站站前交通枢纽基础设施及综合配套室内提升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约56.00万平米,总投资约56.00亿元。 (1)渝昆高铁宜宾站站前综合交通枢纽建设项目(一期) 渝昆高铁站前站前广场工程约9.90万平方米、站前枢纽交通连接通道7条(约3100米),站前广场快捷落客平台1座,跨凤凰溪车辆集疏散通行桥梁2座;站前广场客流集疏散人行道连接天桥及天幕约0.76万平方米、跨凤凰溪及跨南丝绸路人行天桥3座。(不含地下停车场建设)。 (2)渝昆高铁宜宾站站前广场停车场建设项目 渝昆高铁宜宾站站前PR停车场,涉及BQ31-O7地块、BQ31-11地块、BQ04-10地块、BQ33-06地块、BQ31-09地块、BQ33-03地块六个地块,建成约4700个停车位,停车库面积约19.00万平方米。 (3)渝昆高铁宜宾站站前广场产业综合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高铁TOD商旅服务一体化综合体用地面积约227.80亩,建筑面积约15.02万平方米;高铁TOD创新创业孵化中心用地面积约48.49亩,建筑面积约11.42万平方米。高铁TOD配套住宿用房约31.60亩,建筑面积约4.21万平方米;新经济科创产业基地约30.88亩,建筑面积约4.11万平方米;站前广场沿凤凰溪水系景观提升工程面积约3.68万平方米。(不含地下停车场建设)。 (4)渝昆高铁宜宾站站前交通枢纽基础设施及综合配套室内提升工程项目 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高铁TOD商旅服务一体化综合体、高铁TOD创新创业孵化中心、高铁TOD配套住宿用房、新经济科创产业基地的室内提升工程,总建筑面积约为56.00万平方米。 本次实施内容: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BQ33-06地块、BQ31-09地块、配套市政道路、跨凤凰溪桥梁及凤凰溪水系景观提升等,总建筑面积约28.47万平米,建安工程费约25.74亿元。 BQ33-06地块,建设用地性质为交通商业混合用地,用地面积77255㎡(约115.88亩),总建筑面积约22万㎡,其中高铁TOD商旅服务一体化综合体地上建筑面积约7.07万㎡,地下建筑面积约15万㎡(包括渝昆高铁宜宾站站前地下PR停车场停车库约10万㎡,可提供约2700个机动车位及高铁TOD商旅服务一体化综合体约5万㎡),渝昆高铁站前站前广场工程约4.60万平方米等。 BQ31-09地块,建设用地性质为广场商业混合用地,用地面积74596㎡(约111.89亩),总建筑面积约6.5万㎡,其中高铁TOD商旅服务一体化综合体地上面积约3.8万㎡,地下面积约2.7万㎡(包括渝昆高铁宜宾站站前地下 PR停车场停车库约2.7万㎡,可提供约604个机动车位),渝昆高铁站前站前广场工程约5.2万平方米,站前广场客流集疏散人行道连接天桥及天幕0.76万㎡,跨凤凰溪及跨南丝绸路人行天桥3座等。 以上建设规模最终以相关部门确定的功能及规划审批的面积为准。 2.3招标范围:本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2.4设计工作内容包括: 完成本项目全部工程建设内容的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全专业施工图设计、人防设计、道路工程设计、桥梁工程设计(含亮化)、水工及河道(岸)设计、水系设计、综合管网工程设计、景观工程设计、交安工程设计、场平工程及所涉及的边坡、排水处理等岩土工程设计、室外附属工程设计、室内精装饰设计(含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建筑外立面专项深化设计(含亮化)、边坡支护、弱电及智慧化系统等所有二次深化设计等)及有关报批工作施工过程设计服务、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设计后续跟踪服务等。 2.5施工工作内容包括: 本项目施工图所包括的全部内容,包括土建工程、土石方工程(含岩石爆破)、桩基工程、人防工程、道路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安装工程、综合管网工程、桥梁工程、水工及河道(岸)防护工程、水系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智能化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消防工程、室外变配电工程、室外附属工程等,具体内容以最终经招标人审核的施工图为准。招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2.6计划工期 约395日历天,在满足现场施工需求的前提下,其中含施工图设计工期60日历天;其中: 第一批次:2023年4月底前完成BQ31-09地块艺术中心建筑主体、外立面、室内装饰工程及周边室外景观部分等建设内容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第二批次:2023年10月底前完成BQ31-06/BQ31-09建筑主体、外立面、室外总平、市政道路、市政桥梁、景观桥梁等建设内容并达到整体呈现条件; 第三批次:2023年12月底前完成除第一批次、第二批次建设内容外的其余建设内容,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具体开工日期以完成用地报批后招标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载明的日期为准。招标人有权按照渝昆高铁宜宾站及成自宜段建设进度,要求中标人提前完工,确保与渝昆高铁成自宜段通车同步建成并投用。 因征地拆迁、杆管线搬迁、环保管控、疫情管控及用地报批手续等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后,工期可顺延,具体完工时间以招标人、中标人共同协商为准。 2.7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1个标段。 2.8项目合作模式: 2.8.1设计费按照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在实施过程中按进度支付。 2.8.2项目建设期内,中标人按月上报进度产值,建设期进度款按80%计取(其中建设期每月按不低于当月实际完成产值25%支付,实际支付进度款含民工工资款项且按照实际完成产值25%优先支付至民工工资专户,剩余进度款计入建安工程费余款)。建安工程费余款及资金占用费在项目建成后由招标人根据结算审核金额,在付费期内按年分期付费(等额本金方式,不计复利)。其中: (1)付费期:不低于5年(含),由投标人竞争填报, 付费期内招标人母公司可为本项目建成后建安工程费余款(具体金额最终以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审计的宜发展产城公司需支付的合同项下工程建安费余款金额为准)的付费责任出具履约担保承诺函。 (2)建安工程费余款资金计算及支付方式: a.建安工程费余款资金计算基数为确定的结算审核金额减去截至竣工验收之日已支付进度款总额(对超出结算金额25%的进度款支付部分,需根据中标工程下浮比例按照3%额外下浮费率进行修正)并扣减质量保证金后: 假设建安工程费结算审核金额为a,截至竣工验收之日已支付进度款总额为b,质量保证金为c: 建安工程费余款计算基数=a-b-(b-a*25%)/(1-3%)+(b-a*25%)-c 在最终建安工程费结算金额a审核未完成前,可以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并经第三方结算审核单位初审金额为计算依据(如第三方结算审核单位初审未完成,则以施工图预算财政评审金额为计算依据;如施工图预算财政评审未完成,则以招标人初审的结算金额为计算依据),减去已支付工程款后为支付依据。在结算审核结束后,根据审定的工程费按合同约定利率,对应付的工程费及资金占用利息与前期实际支付金额的差额部分进行清算后按实支付。 b.建安工程费余款资金在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或正式交付使用后第12个月月末开始支付,每12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在付费期内按等额本金方式(不计复利)支付建安工程费余款,每一个支付周期按照365天计算。 (3)资金占用利息计算及支付方式: a.建设期不考虑资金占用利息。 b.建安工程费余款资金占用利率最高不超过5.5%(含),由投标人竞争报价,不作调整。 建安工程费余款资金占用利息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具体以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的报告时间或整体正式交付使用时间两者先完成时间为准),以中标年综合利率为依据,按实际占用资金的时间计算利息(不计复利),支付节点与上述建安工程费余款支付节点一致。即:当年支付利息=(建安工程费余款计算基数-付费期内累计支付的建安工程费)*中标的年综合利率/365*资金实际占用时间。 (4)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付费期,在付费期内,招标人有权提前支付建安工程费余款,且不承担因提前还款而致中标人发生的其它成本费用。在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不再计取的同时,对提前支付部分的工程建安费,根据提前支付的时间按额外下浮率计算后抵扣招标人应当支付的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付费期前三年(以竣工验收之日起计)采用提前支付方式支付的建设费用,根据中标工程下浮比例按3%额外下浮比例修正计算,三年之后采用提前支付方式支付的建设费用,根据中标工程下浮比例按2%额外下浮比例修正计算。 假设期初建安工程费余款为a,本期应付建安工程费为b,本期实付建安工程费为c(c>b),期末建安工程费余款为d: d=a-b-(c-b)/(1-额外下浮率) (5)质保金支付方式:在缺陷责任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届满后,经招标人确认无质量缺陷后无息支付,质保期起算时间为项目实际整体竣工验合格收时间之次日起算。 2.8.3招标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有权选择按以下模式替换本条第2.8.2款中规定的支付模式进行后续支付:项目在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具体以整体竣工验收合格的报告时间或整体正式交付时间,两者以先完成时间为准)后,中标人完善结算审计资料编制正式报送审计机构并收到相关支付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招标人按工程完成实际产值不少于60%,不高于80%的比例向中标人支付进度款;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并收到相关支付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至工程建设费结算审定金额的97%;缺陷责任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结束并收到相关支付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尾款。 招标人采用该模式进行后续支付时,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资金占用利息,且不承担因提前还款而致中标人发生的其它成本费用,中标建安工程费按额外下浮比例3%修正调整后,再按照合同相关条款进行结算,即: 假设中标人中标建安工程费报价为a,采用该模式付款修正后的建安工程费为b, b=a-(1/(1-3%)-1)*a 2.8.4因征地拆迁、杆管线搬迁、环保管控、疫情管控及用地报批手续等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本项目无法按期完工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的报告或无法按期正式交付使用,可按照实际完成项目产值,分批次按上述支付模式进行支付,具体事宜由招标人、中标人另行协商确定。 2.8.5安全文明施工等费用按相关政策规定在建设过程中支付。 该工地需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标准创建环保绿色示范工地,承包人应编制环保专项方案,经招标人认可后上报环保主管部门专家评审,根据评审通过后的环保专项方案实施并超出常规环保措施所投入的费用,招标人可给予相应补贴。 2.8.6 招标人有权按2.8.2和2.8.3条中最低比例支付工程款,投标人须予以接受并予以响应,不得以工程款支付比例为由,延后开工、延迟建设进度及延期竣工节点,投标人应统筹做好资金准备,相关违约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2.9资格审查方式: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 (1)投标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以及与本项目相适应的投融资和建设能力;(2)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业绩要求:(本项为多选) ?设计业绩要求:近年(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 (?已完成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设计)不少于 1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投标人2019年1月1日以来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设计1个单个合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或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 ?施工业绩要求:近年(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不少于 1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投标人2019年1月1日以来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1个单个合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或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 ?无业绩要求。 3.1.3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 / ?由设计负责人兼任?由施工负责人兼任, / (业绩要求) ,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1.4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须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3.1.5施工负责人(建造师,下同)的资格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专业)一级(级别)建造师,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投标人牵头单位须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为保障项目建设资金,投标单位可联合经国家批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出资企业参与投标,组成联合体的成员不得超过3家(含牵头单位);(3)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4)组成联合体投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投标。如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报名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报名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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