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发展综合配套服务中心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电子招标)
1.招标条件
本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规定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主采招项目)。本招标项目产业发展综合配套服务中心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项目名称)已由 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中心(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阜开投促审【2020】3号、阜开投促【2022】82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阜阳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投资 ,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2.2 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食堂、倒班楼、门卫、电池车间1、动力站1、空分站、化学品仓库、硅烷站、综合特气站、综合成品库、氨气笑气站、污水站、变电站、原材料仓库、地下污水提升池等。
2.3 计划工期: 230日历天
2.4 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设计部分:本次招标中标人负责本项目工程设计优化复核、向招标人提供设计合理化建议、配合招标人及时报批报建等工作(测绘、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2、建安工程部分:包括施工、方案评审与论证、验收、检测、移交、备案和缺陷责任期的技术服务与缺陷修复,保修期的保修工作等全部项目内容;工程施工包含工程设计范围内所有主体工程、专项工程和附属工程等;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3、机电安装设备采购部分:负责本项目所有工程材料、设备(包括与工程相关设备材料及机电安装设备)、设施、保管、安装及调试等;
4、工程建设其他部分:涉及工程建设其他相关费用的采购或技术服务项目等;
5、本项目实行设计、采购、施工、质保期内维保服务、满足本项目投产所需各项功能等全过程的“交钥匙”工程;
6、配合招标人进行项目报规、报建、报审、档案移交,并提供所需资料及设计图纸,由投标人承担相关配合费用(不含按规定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相关规费)。
具体招标内容详见初步设计方案等资料。
2.5 标段划分: 一个标段
2.6 合同估算价:14.5亿元
2.7 其他: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①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②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③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具备建筑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安B证),且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备建筑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安B证),且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可由项目经理兼任)。
以上人员须是本单位人员并提供近期本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
3.3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1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认定。联合体协议作为资格评审因素,应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各方职责分工、合同份额占比,未明确的将作为否决投标文件条款。
3.3.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3.3.3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资质。
3.3.4联合体协议约定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资质。
3.3.5除联合体协议书由联合体全部成员共同签署外,投标文件其余部分由联合体牵头人签署。
3.3.6联合体全部成员最多不得超过 4 家。
3.4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要求,本项目:
¨本项目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 款之规定,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小微企业承担的不低于 %(不低于60%),同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 标段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金额 万元,其中小微企业承担的不低于 %(不低于60%),同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投标人应通过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投标人应通过明确分包意向协议,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注:投标人资格要求不得设置如企业(人员)业绩、企业(人员)奖项、企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认证、水平评价类证书(职称证书除外)等内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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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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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ggzy.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