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皖E3-23-2022-5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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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当涂县农村饮用水改造提升工程(EPCO总承包)施工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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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
当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发改〔2022〕2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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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统一代码 |
2202-340521-04-01-196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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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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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当涂县水利局、当涂县城乡建设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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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当涂县正丰建设工程招标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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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政府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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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当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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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本项目拟对当涂县江心水厂、太白鑫龙水厂、太白镇水厂等共七座水厂进行技术改造。对当涂县农村范围内老旧破损的供水管网进行改造,改造管网总长度约118.87km,新增水厂间连通管约20km。对用户末端管网进行改造,约40000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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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 |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26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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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服务期 |
监理服务期:自招标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至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止。如因非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工期调整或拖延,监理服务期应相应顺延,而且监理单位可适当调整监理计划,但这种计划调整以不影响监理服务水平为前提,并须经业主批准。业主对工期进行调整或延长,监理服务期也相应作调整或延长。这些工期的调整或延长属于正常的监理服务,业主不另外增加监理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作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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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范围 |
招标范围内全部内容的全过程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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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划分 |
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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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 资格要求 |
1、独立法人资格; 2、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1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 3.1.1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3.1.2 投标人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具体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内容) 4、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以下要求: (1)水利部颁发的《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住建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证书上的专业必须为: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须在投标人单位注册); (2)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注: ①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工程施工、农田水利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电力系统及自动化、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水利机械等水利水电类相关专业。 ②证书上的专业须为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或提供其他能证明是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提供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否则评委会不予认可)。 (3)业绩:自2017年1月1日(含)以来,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完成过一个类似项目监理业绩。 注: (1)投标文件中须同时附以下材料复印件(或影印件): ①合同协议书; ②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交工证书或工程交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③业绩内容的证明材料(若有)。 (2)业绩认定时间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交工证书或工程交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上时间为准。(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交工证书或工程交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无时间的,评委会不予认可。 (3)上述“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业绩”是要求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其所提供的施工监理业绩中担任“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
(4)若投标人提供的合同和资料(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交工证书或工程交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未反映上述业绩指标的内容、总监姓名,则投标文件中另须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其他证明材料是指:中标通知书或甲方证明材料。若投标文件中提供甲方证明材料,则甲方证明材料须写明上述业绩要求的内容,且业绩甲方证明材料中的甲方公章须和合同中的甲方公章完全一致。不符合要求的,评委会不予认可。 (5)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评委会不予认可。 5、投标人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良行为记录以《马鞍山市 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处理暂行办法》(马公管〔2016〕35号)为准): (1)开标日前两年内未被马鞍山市、县 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5分的。 (2)最近一次被马鞍山市、县 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5分到9分(含9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3个月。 (3)最近一次被马鞍山市、县 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到19分(含19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6个月。
(4)最近一次被马鞍山市、县 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到29分(含29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12个月。
(5)最近一次被马鞍山市、县 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30分以上(含30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24个月。 6、投标人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得确定为中标
(1)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3)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4)投标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以上仅以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http:// /公布的信息为准)。” 7、信誉要求: (1)投标人和项目总监无被安徽省外的省级(含)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或限制承揽项目的不良记录(该不良记录在有效期内); (2)投标人和项目总监无被安徽省内的地市级(含)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或限制承揽项目的不良记录(该不良记录在有效期内)。 8、业绩要求:自2017年1月1日(含)以来,投标人完成过一个类似项目监理业绩。 注: (1)投标文件中须同时附以下材料复印件(或影印件): ①合同协议书; ②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交工证书或工程交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③业绩内容的证明材料(若有)。 (2)业绩认定时间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交工证书或工程交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上时间为准。(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交工证书或工程交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无时间的,评委会不予认可。 (3)若投标人提供的合同和资料(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交工证书或工程交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未反映上述业绩指标的内容,则投标文件中另须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其他证明材料是指:中标通知书或甲方证明材料。若投标文件中提供甲方证明材料,则甲方证明材料须写明上述业绩要求的内容,且业绩甲方证明材料中的甲方公章须和合同中的甲方公章完全一致。不符合要求的,评委会不予认可。 (4)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评委会不予认可。 9、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用网银、电汇、转账等形式交纳的,必须从其
10、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投标人可就上述标段中的1个标段投标。 12、已从马鞍山市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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