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技术规格:技术规格见具体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 “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 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 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 投标人必须为生产商,不接受流通商、代理商、联合体的投标。
3.1.7 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所载明的技术要求(招标文件中所有标示星号(“★”)的条款不得负偏离)。
3.1.8 投标人应满足招标人对于招标文件交货期的要求。
3.1.9 投标人须持有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A2级及以上)。
3.1.10 投标人应具有对辅助燃烧室进行CFD模拟的能力和经验,并提供典型的辅助燃烧室CFD模拟报告。本辅助燃烧室为低压降卧式辅助燃烧室,正常操作不加热时,辅助燃烧室进出口压降应不大于500Pa,投标人应提供保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3.1.11 投标人应具有不少于2套油化工行业18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石催化裂化装置辅助燃烧室制造业绩(上述业绩中辅助燃烧室已安全运行不低于4年且燃烧器不得外购)。各项性能指标需满足工艺要求(运行时间截至到2021年12月)。需提供上述业绩合同、使用证明及相关技术文件复印件,并对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业绩证明合同必须为投标人签订,不能是第三方授权。
3.1.12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13 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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