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猴嘴中心片区生态防护林绿化工程(二期)施工招标公告
标段编号:3207072202070001004001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开发区猴嘴中心片区生态防护林绿化工程已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连开审批复[2022]14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工程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二期)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 其中绿化面积约84535.3平方米、硬质铺装面积约2916.93平方米;排盐面积约74509.49平方米,种植土回填约87710.93立方米,场内原有土方转运回填约6332.51立方米,外购素土回填约2620.72立方米。
2.1.3招标控制价:18826158.91元
2.1.4工期要求:300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
2.1.5质量要求:合格
2.2招标范围:开发区猴嘴中心片区生态防护林绿化工程(二期)施工,包括土建、绿化、给水、排水及排盐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
3.3拟派
注:(1)上述类似业绩的认定必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竣工验收证明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可。业绩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上传至诚信库,评标时以链接至诚信库的原件扫描件为准;类似业绩时间的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 (2)提供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投标人名称、
(3)
(4)类似工程业绩单项合同金额为原始签约合同价(合同书中注明的金额,不包括补充合同金额和工程变更金额等)。 3.4本招标项目执行苏建规字[2017]1号文有关资格审查条件的规定: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5)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②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③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④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⑤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⑥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⑦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⑧投标人近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 年的;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连清办(2011)9号、苏清办【2011】13号、苏清办【2012】14号、连清办【2013】6号文、苏清办【2013】10号、连清办【2014】4号、连清办【2014】16号、苏清办【2014】5号、连清办【2015】6号、连清办(2015)9 号、连清办(2015)15号、连清办[2016]2号、苏清办﹝2015﹞9号、苏清办(2016)7号、连清办【2017】5号、苏清办【2017】6号、苏清办【2018】4号、苏清办【2019】3号、连清办【2019】3号、苏清办【2020】2号、连清办【2020】3号文、连清办【2021】3号文、苏清办【2021】5号、苏清办【2022】17号文等文件,凡是出现在上述文件中的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且未解禁的报名时将不予受理。 (2)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 号文、苏建招函〔2017〕12 号、连建管函[2021]202、连建发[2021]338号执行。对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自行承诺并扫描上传(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承诺书)。说明:无行贿犯罪承诺必须反映投标人(3年内)、法定代表人(5年内)、
(3)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苏建建管【2016】214号、苏建函建管【2022】387号文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
(4)本工程要求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拟报项目经理,投标单位拟报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至少包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其在投标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等证明材料;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含异议投诉)等投标过程的各项活动。 (5)本工程执行苏信用办【2018】23 号文《关于在 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信用中国( )”公布的信息为准。 (6)本工程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连建发[2019]182
号、苏建招办[2022]2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在不合格状态。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检查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状态,对动态监理处在不合格状态的投标人进行截图保存提供给评标委员会。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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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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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ggzy.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