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滨湖新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结余资金项目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衡水滨湖新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结余资金项目,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衡水滨湖新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结余资金项目(设备名称)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
建设 工期:30日历天 招标范围:详见清单内全部内容 质量标准:合格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1个标段 3.1 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投标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将被限制或者禁入。(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需附截图,以开标现场查询为准)。(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的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标处理; 3.4有效的营业执照; 补充: 3.1.9投标人资格其他要求 :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冀建招办【2018】15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通知的工作要求,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阻碍投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串标、围标、陪标、索要不合理评标报酬等下列涉黑涉恶涉乱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直接移交扫黑除恶办公室处理: 3.1.9.1投标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行为; 3.1.9.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以及有关部门以不合理要求和其他手段阻止、劝退、阻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的行为; 3.1.9.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3.1.9.4出借或借用资质投标的行为; 3.1.9.5通过串联的方式串标、围标、陪标,组织或参与多家公司集体投标,形成投标团伙,排挤竞争对手和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3.1.9.6采用威胁、利诱、胁迫等方式在评标结果确定前买卖投标文件或者诱使他人加入投标团伙的行为;3.1.9.7投标人伪造人员证件、企业证照、单位公章、社保证明等行为; 3.1.9.8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行为;3.1.9.9投标人中标后故意放弃中标,将工程转卖给其他投标人的行为; 3.1.9.10以要挟、胁迫、恐吓、欺压等形式强行承包或者分包工程、强行供货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3.1.9.11采用打、砸、抢等方式阻止其他人进入评标现场毁坏他人投标文件的行为; 3.1.9.12个别投标人鼓动其他投标人代表围堵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的行为; 3.1.9.13评标专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恶意废标的行为;3.1.9.14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评标结束后拒不签字以索要高额评标报酬的行为; 3.1.9.15招标代理在评标过程中以投标文件有瑕疵为由向投标人索要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3.1.9.16其他扰乱招投标活动的行为。3. 投标人资格要求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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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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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ggzy.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