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环卫设施改造提升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城区环卫设施改造提升项目已由正定县行政审批局以正行审投资批复[2023]15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申请专项债券,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正定县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 。现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工程总承包(EPC)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城区环卫设施改造提升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2.2主要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本项目提升改造污粪收集间 69间;改造提升垃圾转运站23座,购置垃圾压缩箱18个;对城区138个小区设置不同等级集成式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位;新建泥水分离车间一座并购置泥水分离设备一套、干扫车清灰设备一套,新建垃圾桶冲洗站一座并购置垃圾桶冲洗站处理设备1套;更新垃圾收集处理新能源配套设备67套;安装智慧环卫监管平台、可视化大数据管理系统1套。
2.3建设
2.4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材料、相关平台系统及相关新能源配套设备采购、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等全部工程总承包工作,满足项目使用功能,并达到合同约定及相关验收标准,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交付招标人使用及提供后期服务。
2.5计划工期:设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于设计图纸完成后12个月内完工,具体根据招标人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人员、供应相关材料、相关设备、财务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诚信合法经营。
3.2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以下资质:
设计资质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施工资质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具有市政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本项目项目经理可由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同时担任。
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市政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4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牵头人须为施工单位,并出具联合体投标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中须载明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各方的工作范围及权利和义务,应有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等条款。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都将被拒绝;
3.5财务要求:投标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6业绩要求:投标人具有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联合体投标的,项目业绩为联合体牵头人或成员参与的类似项目业绩均可);
3.7信誉要求: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及相关文件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在开标当日查询投标人是否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投标人无法通过资格审查;
3.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采用网上发售招标文件,不接受现场发售。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2023年09月28日09时00分至2023年10月10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之间任意时段登录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郑重公告
一、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冀建招办【2018】15 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通知的工作要求,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阻碍投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串标、围标、陪标、索要不合理评标报酬等下列涉黑涉恶涉乱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直接移交扫黑除恶办公室处理:
1.投标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行为;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以及有关部门以不合理要求和其他手段阻止、劝退、阻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的行为;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4.出借或借用资质投标的行为;
5.通过串联的方式串标、围标、陪标,组织或参与多家公司集体投标,形成投标团伙,排挤竞争对手和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6.采用威胁、利诱、胁迫等方式在评标结果确定前买卖投标文件或者诱使他人加入投标团伙的行为;
7.投标人伪造人员证件、企业证照、单位公章、社保证明等行为;
8.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行为;
9.投标人中标后故意放弃中标,将工程转卖给其他投标人的行为;
10.以要挟、胁迫、恐吓、欺压等形式强行承包或者分包工程、强行供货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11.采用打、砸、抢等方式阻止其他人进入评标现场毁坏他人投标文件的行为;
12.个别投标人鼓动其他投标人代表围堵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的行为;
13.评标专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恶意废标的行为;
14.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评标结束后拒不签字以索要高额评标报酬的行为;
15.招标代理在评标过程中以投标文件有瑕疵为由向投标人索要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16. 其他扰乱招投标活动的行为。
二、根据冀建建市【2020】68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方案》要求,河北省工程建设行业专项工作从涉黑涉恶线索入手,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围绕7个方面开展:
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投标人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
5.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6.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
7.党政机关、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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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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