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学南方建设投资
北海市职教园区公共配套中心项目
一标段、四标段、九标段、十标段采购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中化学南方建设投资 北海市职教园区公共配套中心项目, 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所需一标段、四标段、九标段、十标段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编号:CNCECSCI-GJ-EN-BHZJ-2023-003)。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1).标段(包)编号:CNCECSCI-GJ-EN-BHZJ-2023-003/01
标段(包)名称:北海市职教园区公共配套中心项目一标段
招标内容及范围:完成1#、2#、3#、4#、5#、6#楼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的全部劳务施工作业,具体工程量以设计图和相关文件为准。
(2).标段(包)编号:CNCECSCI-GJ-EN-BHZJ-2023-003/02
标段(包)名称:北海市职教园区公共配套中心项目四标段
招标内容及范围:完成地下室砌筑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天棚工程等其他装饰工程,具体工程量以设计图和相关文件为准。
(3).标段(包)编号:CNCECSCI-GJ-EN-BHZJ-2023-003/03
标段(包)名称:北海市职教园区公共配套中心项目九标段
招标内容及范围:完成1#、2#、3#、4#、5#、6#楼电气工程、弱电工程、地下室电气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照明工程、配电工程等项目全部工作内容,具体工程量以设计图和相关文件为准。
(4).标段(包)编号:CNCECSCI-GJ-EN-BHZJ-2023-003/04
标段(包)名称:北海市职教园区公共配套中心项目十标段
招标内容及范围:完成1#、2#、3#、4#、5#、6#楼、地下室消火栓工程和5#楼、地下室自动喷淋工程,具体工程量以设计图和相关文件为准。
2.2 计划工期: 北海市职教园区公共配套中心项目工程一标段: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以分包合同签订时约定的日期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施工工期365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北海市职教园区公共配套中心项目工程四标段: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以分包合同签订时约定的日期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施工工期1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北海市职教园区公共配套中心项目工程九标段: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以分包合同签订时约定的日期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施工工期2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北海市职教园区公共配套中心项目工程十标段: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以分包合同签订时约定的日期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施工工期2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2.3 建设
2.4 施工质量安全要求:
工程质量须符合国家现行验收规范,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2.5 其他:
无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1必须在集团公司化学云采平台进行注册并审批通过; 3.1.2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年度年检合格。一标段需具有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四标段需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九标段需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十标段需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3.1.3各标段拟派工程的项目经理要求如下:(1)一标段项目经理需要建筑专业二级建造师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2)四标段项目经理需要建筑专业二级建造师及以上;(3)九标段项目经理需要机电专业二级建造师及以上;(4)十标段项目经理需要机电专业二级建造师及以上。; 3.1.4近三年完成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 3.1.5参与该标段投标的拟任项目经理必须承担过同类工程,有丰富的管理经验;且须常驻现场(出勤率不得低于26日历天),以保持施工的稳定性、连续性,并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 3.1.6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 3.1.7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 3.1.8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3)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存在管理关系。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或禁止参加招标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投标人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招标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3.3 本次项目是否接收联合体: 接受 不接受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交投标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文件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