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POWERCHINA-0109-230283
一、招标条件
受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 (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 采购与 (以下简称“招标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湖南省邵阳县莲花山建筑用灰岩矿项目所需锤式破碎机、棒条给料机设备共计4台套,采购设备计划使用自有资金用于本次招标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湖南省邵阳县莲花山建筑用灰岩矿项目。
(2)项目概况:湖南省邵阳县莲花山建筑用灰岩矿项目位于湖南省邵阳县黄荆乡东义村附近。工程区位于县城所在驻地塘渡口镇东北方向,距县城塘渡口镇直线距离18km,距邵阳市区直线距离20km,工程区东与谷洲镇相连,南与下花桥镇相接,西与九公桥镇交界,北与邵阳市面铺乡毗邻,北面有沪昆高速公路、320国道、317省道,西临洛湛铁路、二广高速,东面217省道纵贯南北,同时有多条县级公路连接各乡镇,水路方面资江航道可北达洞庭湖。距离工作区最近的汽车站为邵阳县汽车站,里程约24km,最近的火车站为塘渡口火车站,里程约20km,交通十分方便。
(3)项目气候:本项目属中亚热带大陆性湿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冬冷夏热,春夏湿热,降雨连绵,秋天秋高气爽,降水偏少。据邵阳县气象局发布的1954年~2019年的信息显示:年平均气温16.8℃,一月最冷,平均气温为 4.9℃,七月最热,平均气温为28.3℃,极端最高气温40.1℃(1971年7月26日),极端最低气温-6℃(1977年1月30日)。雨季出现在汛期4~6月,7~9月多为干旱时段,年均降水量为1357mm,年最大降水量为 2111.4mm(1994年),年最小降水量为909.5mm(1960年),月平均降水量为211.8mm,月最大降水量为 582mm(1954年7月),月最少降水量为1.9mm(1987年12月),日 最大降水量为 199mm(1954年7月21日),年平均降雨日162.6天。
(4)项目地理位置:矿区位于邵阳县塘渡口镇东北方向,东与谷洲镇相连,南与下花桥镇相接,西与九公桥镇交界,北与邵阳市面铺乡毗邻,距塘渡口镇直线距离18km,距邵阳县20km,距邵阳市区30km,距邵东市区60km,北面有沪昆高速公路、320 国道、317省道,西临洛湛铁路、二广高速,东面217省道纵贯南北,同时有多条县级公路连接各乡镇,公路交通便利。项目周边无货运站及大型水系,不具备铁路、水路运输条件。
2、招标范围:锤式破碎机和棒条给料机
3、采购数量:
序号 | 名称 | 主要参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锤式破碎机 | 设备允许最大给料尺寸不小于1000mm,破碎后产品的最大粒径≤200mm,单机生产能力≥1000t/h。 | 台套 | 2 | |
2 | 棒条给料机 | 单机生产能力≥1000t/h。 | 台套 | 2 | 与本次招标锤式破碎机配套使用 |
4、交货时间:收到招标人正式的排产函后60日内交完全部货物(如因现场施工进度原因造成设备留置生产厂家,供应商不得以此作为索赔费用依据)。
5、交货
6、质量要求:应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满足国家法律规定、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标准。
7、付款方式:
7.1 合同设备预付款支付
合同生效日期后30日内,买方凭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30日内,买方支付签约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
(1)由银行开具的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不可撤销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合同预付款保函,格式见附件2;
(2)由银行开具的金额为合同总价5%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格式见附件3;
(3)金额为本次实际支付价款等额的财务收据。
预付款保函须保证自卖方供应设备到达现场的货值达到本合同总价10%后30日内有效,届时经卖方提出申请,买方进行确认,到场设备货值确实达到本合同总价10%,买方在30日内退还预付款保函。
卖方不提供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的,买方不支付预付款。
在预付款保函有效期内,因卖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买方要求收回预付款时,预付款保函担保的金额为预付款金额(若买方有已接收并投入使用的合格设备,由买卖双方协商处理,不影响买方对预付款金额的全额收回)。
7.2设备的交付款
卖方按规定的交货进度供完全部货物,并将下列单据提供给买方,买方审核无误后30天内以电汇或银行承兑方式支付合同总价的50%设备交付款:
①设备材料证明书三份;
②试车报告(按厂家标准)三份;
③出厂质量检验书三份;
④制作中的验收记录等三份;
⑤交付设备发货清单二份;
⑥交付设备验收单二份;
⑦合同设备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使用说明书及相应的图纸等三份;
⑧同等金额的财务收据一份;
⑨合同设备100%货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采用一票制方式,发票设备款含所有发生的费用)
7.3 安装调试款
卖方产品经安装调试合格并经产能测试合格后,买方收到下列单据并核对无误后30日内以电汇或银行承兑方式向卖方支付金额为该批合同总价的30%安装调试款:
①由买方和卖方、监理代表(如有)共同签署的安装调试及产能测试合格证书一份;
②同等金额的财务收据一份。
7.4质量保证金:
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同等金额的财务收据一份且经审核无误后15日内将合同总价的10%,以电汇或银行承兑支付给卖方。(质量保证期:全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并安装调试合格后12个月或全部货物到现场验收合格后18个月)
8、违约责任
(1)如卖方不能按规定的时间交货,买方应同意在卖方付违约金的条件下延期交货。违约金可在买方支付给卖方的任何一笔货款中扣除,违约金按每天收取迟交货物总价的0.5%计算。卖方延迟交货超过10天,买方除收取违约金外,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退还买方已支付的货款,此时卖方应不迟延地按上述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及买方已支付货款;
(2)若上述条款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因迟交货物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卖方原因不能及时供货所造成的买方的窝工费用、维护自身权益所发生的费用、导致项目生产线因此事项而不能按时投产造成的买方损失等)由卖方承担。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为制造企业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应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投标人为贸易公司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注册的企业法人,与所投标设备的制造企业属于同一集团或存在隶属关系,且制造企业满足第(1条)中相关要求。
3、投标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制造企业及其关联贸易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
4、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有近三年内不低于本次招标产品技术能力的设备销售业绩,提供不少于三份合同。
5、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