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POWERCHINA-0109-230285
一、招标条件
受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 (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 采购与 (以下简称“招标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西藏察雅县巴日乡色如沟砂石加工系统工程项目所需柱磨机设备共计3台套,采购设备计划使用自有资金用于本次招标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
(1)基本概况:西藏察雅县巴日乡色如沟砂石加工系统工程位于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察雅县巴日乡境内,本项目距察雅县城约123km,距昌都市约224km,距芒康县约173km。
(2)气象条件:根据芒康气象站1980~2018年资料统计,多年平均气温4.2℃,极端最高气温26.1℃,极端最低气温-24.6℃;多年平均相对湿度59.1%,多年平均降水量613.8mm,多年平均蒸发量1652mm(20cm 蒸发皿),多年平均风速2.2m/s,极大风速29.3m/s,多年最多风向偏南风(NNW,NW,NNE)。年日照2608h,全年无霜期约有110天。多年全年各月积雪深度大于等于 1cm日数26天,从9月至次年5月均有不同程度积雪,最大积雪深度为3月份28cm。
(3)交通条件:已有的与本标段有关的道路为勘察便道,勘察便道起点接巴日乡尼珠村乡道跨色如沟4号支沟桥头,终点接帕拉行政村至色如自然村公路工程右岸1#公路,路线长度10.3km,便道参考的是场内非主要道路标准,设计速度15km/h,最大纵坡12%,路基宽度4.5m,无路面结构层。
2、招标范围:柱磨机,数量:3台.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配置有全套耐磨件的)破碎机主机、电机、软启动柜、配置PLC和触摸屏或电脑、随机附件、随机专用工具,具有机电连锁的安全锁系统、液压系统及润滑站、能实现远程控制和远程监控等。
3、采购数量:
序号 | 名称 | 主要参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柱磨机 | 单机处理能力:≥120t/h。 | 台.套 | 3 |
注:柱磨机采购数量仅为暂估量,本次采购供货数量为1台套,后续根据工艺试验结果调整情况剩余2台套是否进行供货由招标人决定,投标人在报价时须按3台套进行报价,无论后续2台套是否实施供货,成交人不得以此进行索赔。
4、交货时间:收到招标人正式的排产函后60日内交完全部货物(如因现场施工进度原因造成设备留置生产厂家,供应商不得以此作为索赔费用依据)。
5、交货
6、质量要求:应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满足国家法律规定、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标准。
7、付款方式:
7.1 合同设备预付款支付
合同生效日期后30日内,买方凭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30日内,买方支付签约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
(1)由银行开具的金额为合同总价30%的不可撤销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合同预付款保函,格式见附件2;
(2)由银行开具的金额为合同总价5%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格式见附件3;
(3)金额为本次实际支付价款等额的财务收据。
预付款保函须保证自卖方供应设备到达现场的货值达到本合同总价30%后30日内有效,届时经卖方提出申请,买方进行确认,到场设备货值确实达到本合同总价30%,买方在30日内退还预付款保函。
卖方不提供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的,买方不支付预付款。
在预付款保函有效期内,因卖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买方要求收回预付款时,预付款保函担保的金额为预付款金额(若买方有已接收并投入使用的合格设备,由买卖双方协商处理,不影响买方对预付款金额的全额收回)。
7.2设备的交付款
卖方按规定的交货进度供完全部货物,并将下列单据提供给买方,买方审核无误后30天内以电汇或银行承兑方式支付合同总价的30%设备交付款:
①设备材料证明书三份;
②试车报告(按厂家标准)三份;
③出厂质量检验书三份;
④制作中的验收记录等三份;
⑤交付设备发货清单二份;
⑥交付设备验收单二份;
⑦合同设备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使用说明书及相应的图纸等三份;
⑧同等金额的财务收据一份;
⑨合同设备100%货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采用一票制方式,发票设备款含所有发生的费用)
7.3 安装调试款
卖方产品经安装调试完成合格后(或全部货物到现场验收合格6个月后),买方收到下列单据并核对无误后30日内以电汇或银行承兑方式向卖方支付金额为该批合同总价的30%安装调试款:
①由买方和卖方、监理代表(如有)共同签署的安装调试合格证书一份;
②同等金额的财务收据一份。
7.4质量保证金:
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同等金额的财务收据一份且经审核无误后15日内将合同总价的10%,以电汇或银行承兑支付给卖方。(质量保证期:全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合格后12个月或全部货物到现场验收合格后18个月)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为制造企业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必须具有国家要求的相关资质许可证,应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企业法人,所代理的制造企业满足第1条中相关要求。
3、投标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制造企业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
5、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具有与本次招标产品相同或相近技术能力设备销售业绩不少于三个,并提供不少于三份供货合同。
6、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