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建成区市政基础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监理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赞皇县建成区市政基础设施提升改造项目已由 赞皇县行政审批局以赞行审复(2023)19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赞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县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
2.2项目概况:本项目对唐相北街(国宾酒店-滨河路)、万坡顶北街(太行路-槐河路)、太行西路(万坡顶北街-唐相北街)、槐河南岸、通府北街停车场、公交站亭、农贸市场东北角建成区市政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包含街口道路和环境提升、停车场改造、景观墙建设、人行道完善、风貌改造等。主要建设内容为:建筑外立面改造约为77233.91㎡,安装空调外罩约为600个、店招改造约为27323.46㎡,以及配套修复外墙、广场道路、景观绿地、照明和给排水管网等工程。
2.3招标范围:本工程施工准备、施工、交工、竣工及缺陷责任期等阶段的监理服务
2.4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5监理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期结束。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2具有有效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同时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3.3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提供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4信誉要求:投标人须未被列入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中国”( )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税收违法黑名单。
3.5 总监工程师要求:投标人拟派1名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市政工程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同时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管理机构其他成员需提供在本投标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文件。
3.6其他人员要求:
①在施工期间,除总监理工程师外,监理拟派本项目的现场监理人员不得少于6人;②监理工程师3人(含总监理工程师),其中至少包含房屋建筑工程专业1人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2人(以注册证为准);③监理人员须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或河北省内相关监理人员考试(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岗位证书;④各阶段监理人员数量可根据项目施工进度进行调整,但须满足《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要求;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郑重公告: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冀建招办【2018】15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通知的工作要求,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阻碍投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串标、围标、陪标、索要不合理评标报酬等下列涉黑涉恶涉乱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直接移交赞皇县扫黑除恶办公室处理:1、投标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行为;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以及有关部门以不合理要求和其他手段 阻止、劝退、阻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的行为;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4、出借或借用资质投标的行为; 5、通过串联的方式串标、围标、陪标,组织或参与多家公司集体投标,形成投标团伙,排挤竞争对手和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6、采用威胁、利诱、胁迫等方式在评标结果确定前买卖投标文件或者诱使他人加入投标团伙的行为;7、投标人伪造人员证件、企业证照、单位公章、社保证明等行为;8、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行为;9、投标人中标后故意放弃中标,将工程转卖给其他投标人的行为;10、以要挟、胁迫、恐吓、欺压等形式强行承包或者分包工程、强行供货或提供服务的行为;11、采用打、砸、抢等方式阻止其他人进入评标现场毁坏他人投标文件的行为;12、个别投标人鼓动其他投标人代表围堵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的行为;13、评标专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恶意废标的行为;14、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评标结束后拒不签字以索要高额评标 报酬的行为;15、招标代理在评标过程中以投标文件有瑕疵为由向投标人索要不合理费用的行为。16、其他扰乱招投标活动的行为。
根据冀建建市【2020】68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方案》要求,河北省工程建设行业专项工作从涉黑涉恶线索入手,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围绕7个方面开展:(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4)投标人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5)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6)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7)党政机关、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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