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所规定的条件: ( 1 )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 )、中国 ( )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截止时间在开标前20天)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7.磋商供应商需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包车客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