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拒马河建城司沟水毁提升工程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易县拒马河建城司沟水毁提升工程EPC总承包已由易县发展和改革局以易发改[2023]11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易县水利局,建设资金来自上级水利资金 县级资金债券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名称:易县拒马河建城司沟水毁提升工程EPC总承包;
2.2 建设地
2.3 工程规模:主要工程内容为岸坡防护长约22.14km(左右岸合计)。
2.4 计划工期: 计划总工期4个月
2.5 质量标准:勘察、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工程各方面的需求,达到国家现行勘察标准要求,达到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要求,达到现行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2.6标段划分:共划分为一个标段。
2.7 招标范围: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包括本项目的勘察、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以及其它相关的设计技术服务;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含全部的设备购置),以及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并配合招标人完成设计手续及施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工作。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履行合同的财务能力,诚信合法经营,没有失信与违法记录。
3.2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
(1)勘察资质: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丙级及以上资质;
(2)设计资质: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河道)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施工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3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成员均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投标。投标人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4】联合体成员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与投标。
3.5 潜在投标人(2020 年1月1日至今)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函(需提供承诺函或相关证明)。
3.6 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承诺函;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在“信用中国 ”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3.7 人员资格要求:
(1)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资格,须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且提供在本单位缴纳的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
(2)拟派勘察负责
(3)拟派设计负责人:水利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提供在设计单位缴纳的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
(4)拟派施工项目经理: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资格,须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且提供在本单位缴纳的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项目经理同施工项目经理可为同一人)。
3.8 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近 1 年(2022 年度)或成立至今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提供基本账户
3.9其他要求:本项目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采用暗标方式编制及评审,即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时屏蔽投标人名称等信息,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进行评审。
备注: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冀建招办【2018】15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通知的工作要求,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阻碍投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串标、 围标、陪标、索要不合理评标报酬等下列涉黑涉恶涉乱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直接移交扫黑除恶办公室处理:
1、投标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行为;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以及有关部门以不合理要求和其他手段阻止、劝退、阻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的行为;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4、出借或借用资质投标的行为;
5、通过串联的方式串标、围标、陪标,组织或参与多家公司集体投标,形成投标团伙,排挤竞争对手和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6、采用威胁、利诱、胁迫等方式在评标结果确定前买卖投标文件或者诱使他人加入投标团伙的行为;
7、投标人伪造人员证件、企业证照、单位公章、社保证明等行为;
8、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行为;
9、投标人中标后故意放弃中标,将工程转卖给其他投标人的行为;
10、以要挟、胁迫、恐吓、欺压等形式强行承包或者分包工程、强行供货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11、采用打、砸、抢等方式阻止其他人进入评标现场毁坏他人投标文件的行为;
12、个别投标人鼓动其他投标人代表围堵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的行为;
13、评标专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恶意废标的行为;
14、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评标结束后拒不签字以索要高额评标报酬的行为;
15、招标代理在评标过程中以投标文件有瑕疵为由向投标人索要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16、其他扰乱招投标活动的行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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