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能源集团杭锦风光火储热生态治理项目升压站内35kV
一次设备及二次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项目所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境内
1. 招标条件内蒙古能源杭锦风光火储热生态治理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20%,银行贷款80%,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内蒙古能源集团杭锦风光火储热生态治理项目升压站内35kV一次设备及二次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建设
2.2 规模:内蒙古能源集团杭锦1700MW风光火储热生态治理项目。
2.3 本次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内蒙古能源杭锦风光火储热生态治理项目升压站内35kV一次设备及二次设备采购,供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及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及服务等。具体规格、型号详见项目技术规范书。
2.3.1 40.5kV开关柜及全绝缘管母
2.3.2 低压开关柜
2.3.3 接地电阻成套装置、35kV站用变压器
2.3.4 35kV预装式设备舱舱体
2.3.5 系统继电保护装置
2.3.6 交直流一体化电源系统
2.3.7 智能辅控系统
2.3.8 220kV升压站综合自动化系统、继电保护设备
2.3.9 500kV汇集站内220kV综合自动化系统设备
投标人供货设备及材料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设计性能应符合技术规范的性能保证值要求,并包括为保证合同设备安全、可靠、经济、高效和稳定运行所需的设计服务、安装、调试、试运行、商业运行、维修所需要的技术服务。
投标人确保供货范围完整,满足招标人对安装、调试、运行和设备性能的要求,并提供保证设备安装、调试、投运相关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在技术规范书中涉及的供货范围,若在安装、调试、运行中发现缺项,投标人无偿补充供货。
2.4 投标人负责所供预制舱及电气设备的卸车保管及倒运、设备安装、随设备供货的电缆及导线的敷设接线、调试等;投标人负责施工水电、生产生活临建;配合各类专项试验、专项验收、质量监督部门检查验收、协调电网接入、分系统试运、整套启动试运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期工程保险、技术和售后服务、移交后的质保期服务等。
2.5 交货
2.6 交货期:自合同、技术协议签订生效且图纸确认后,投标人负责2024年4月1日前完成所有设备交货,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所有设备安装及调试,具备并网发电条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 系统内、内蒙古能源集团 系统内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投标人必须是设备制造商,且具备预制舱、主变保护装置设备、综合自动化设备(升压站监控系统)其中至少一种设备的直接生产制造能力,且满足3.2.2中对应的应用业绩要求。
3.2.2 应用业绩要求:
1)预制舱设备业绩:投标人应提供至少1个设备厂家列入投标方案,每个设备厂家近三年应具有至少3个220kV及以上升压站的电气设备预制舱的国内合同业绩。非预制舱式的升压站业绩如:集成式模式的变电站、土建模式的变电站的业绩视为无效业绩。
2)主变保护或母线保护装置设备业绩:投标人应提供至少2个设备厂家列入投标方案,每个设备厂家近三年应具有至少累计10套220kV及以上的国内合同业绩。
3)综合自动化设备(升压站监控系统)业绩:投标人应提供至少1个设备厂家列入投标方案,每个设备厂家近三年应具有至少累计10套220kV及以上的国内合同业绩。
3.2.3 预制舱、主变保护装置设备、综合自动化设备、40.5kV高压开关柜、35kV全绝缘管母应具有国家认定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等证书。预制舱舱体单独进行的包括防护等级、防腐、预制舱壁板防火、抗震计算说明书、环评检测的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报告的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一致才认定为制造商。
3.2.4 非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应同时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及以上资质。
3.2.5 联合体投标:只允许采用1家设备制造商与1家施工单位联合投标,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设备制造商,且施工单位应同时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及以上资质。
注:1)合同业绩证明需附合同扫描件,证明文件应能够充分反映供货合同双方名称及签章、设备名称、规格、签订日期等关键内容。
2)应用业绩:包括投标人自身及协作设备厂家相应业绩。
3.2.6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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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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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自编B正ec.ch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