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送变电工程 2024年第二次协议库存物资公开
招标采购(招标编
1.招标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为青海送变电工程 (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资金来源已落实,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本项目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倡导潜在投标人用先进标准引领服务质量提升,有效治理质量突出问题,推动形成优质优价的招标机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批次招标项目分标编号/分标名称/包号见下表:
序号 | 分标编号 | 分标名称 | 包号 | 厂商要求 | 自买方发出《供货单》后要求的交货期 |
1 | 001 | 钢筋 | 包1 | 制造商/取得原厂商授权的经销商 | 以采购供货单为准 |
2 | 002 | 镀锌材料 | 包1 | 制造商/取得原厂商授权的经销商 | 以采购供货单为准 |
3 | 003 | 普通硅酸盐水泥 | 包1 | 制造商/取得原厂商授权的经销商 | 以采购供货单为准 |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需求一览表
●协议库存增加:货物清单(报价单)的“交货时间”为参考时间,实际交货时间以供货单约定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须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是否接受经销商投标见3.6专用资格要求。如接受经销商投标的,代理产品不得属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规定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产品。
3.4 接受经销商或者外协外购产品投标时,其投标产品制造商须在境内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相应协作承制货物如期交货的能力。除特别注明外,这些资格、资质、业绩均系投标人本人或者其代理或外协产品制造商本人所拥有的权利权益。
3.5 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投标产品制造商必须具有生产投标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能力。本招标活动不接受贴牌代工以及任何分包(招标公告中规定的允许外购外协的除外)、转包行为的投标。
这些制造、检测能力应当分别相当于或者优于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即使投标人在开标当日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亦未被“信用中国”网站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但在发送中标通知书之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招标人亦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8)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即使投标人在开标当日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但在发送中标通知书之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招标人亦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9)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应符合本招标技术规范要求。国家、行业已经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投标人须取得国家级权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国家、行业尚未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投标人须取得国家级权威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电网 企业标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投标人应具备对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验制度、检测手段和能力,和由材料、元件和部件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证明。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应当具有可追溯性。
(10)投标人不得选配国家电网 《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中正接受暂停中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的外购外协供应商或代理(集成服务)制造商的产品;不得选配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第53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所列违法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立案的外购外协供应商或代理(集成服务)制造商的产品。
(11)投标产品不得选配缺陷责任期(自设备投运之日起两年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接续、接触机械电气性能,支撑、封闭绝缘性能,以及电力电子性能下降、老化、毁损、丧失等)导致设备停运检修的组件材料制造商的产品。
(12)违反“重法纪、讲诚信、提质量”承诺,在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中被认定在招标人采购活动中存在行贿行为情节严重的,该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将被否决。
(13)为保障电网和设备本质安全,维护良好电工装备质量生态环境,确保投标人提供优质产品。招标人有权对违反“重法纪、讲诚信、提质量”承诺的投标人加大不良行为处理力度。
(14)投标产品不得违反《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相关要求。
(1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 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
●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6 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相应招标货物的专用资格、业绩要求、最高限价要求如下:
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需求一览表。
3.7 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投标。
3.8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次招标的部分或全部标包投标。
3.9 经销商投标需要取得原厂商授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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