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1.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无在建工程。并提供在本投标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清单。
1.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均按无效处理;
1.5投标人不得是本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也不得是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或者总体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或者与其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
1.6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名单;
1.7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提供在本投标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清单;
1.8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投标人如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须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财库[2020]46号规定,按所属行业划分标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详见招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