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ZB-16-04A-2024-D-E04883
本招标项目已由湖北中烟工业 董事会-鄂烟工董决〔2024〕3号文批准采购,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
1.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名称:襄阳卷烟厂行政维修服务
1.2采购内容:本次采购共一个包。
采购内容:襄阳卷烟厂综合行政维修,服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襄阳卷烟厂全厂各部门日常基建零星维修及后勤类设备维修,维修范围包括车间、办公楼、厂房、仓库、公共区域、樊城厂区等。
基建维修内容主要包括:门、窗、水、电、内墙、外墙、天棚吊顶、屋面防水、室内地面、室外道路、室外给水排水、车库、车棚、围墙、钢货棚等维修改造。
后勤类设备维修内容包括:食堂厨房设备的维修、油水分离系统、油烟净化系统(含排烟管道等)的清洗和保养、各开水器维修、太阳能热水器、新能源充电桩、洗车设备的维修等。
1.3预计年度采购金额为300万元(含税),实际采购金额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及年度批复预算金额执行。本项目不承诺具体采购数量及采购金额,根据实际发生的维修业务工作量,按照审计结果结合供应商所投折扣系数(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进行结算。
1.4最高投标限价(折扣系数):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的折扣系数q,0<q<1。
(结算时企业管理费费率=湖北省费用定额等现行定额中费率规定值(M)*q;结算时利润费率=湖北省费用定额等现行定额中费率规定值(N)*q。例如:某项工作定额规定企业管理费费率为8%,报价折扣系数q为0.97,则最终结算时企业管理费费率=8%*0.97=7.76%,保留两位小数)
1.5中标供应商:1家。
1.6服务
1.7采购结果及服务期限要求:三个采购年度(合同生效时起算)。
1.8工期要求:工期以招标人下达的维修任务工期为准。
1.9质保期要求:按单个维修项目通过验收合格之次日起算,质保期不少于1年。(如涉及国家规定及厂家质保期长于1年的,按国家规定及厂家质保期计算)。
1.10质量标准要求: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现行建筑工程及设备安装等验收规范标准合格标准以及招标人相关质量要求。
1.11采购结果应用范围:湖北中烟工业 襄阳卷烟厂;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中标供应商需与湖北中烟工业 襄阳卷烟厂签订采购合同。
1.1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国家财税法规政策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双方以不含税价为基础结合政策规定税率予以实际结算,烟草行业统一规定的采购结算要求除外。
2.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
2.1一般条件
2.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劳动保护、节能减排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1.3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无失信惩戒等信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采购活动中不存在行贿行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有非法经营、诈骗、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记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1.4未被中国烟草总公司或招标人禁止参加企业采购活动且在禁止期内。
2.2特殊要求:
2.2.1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2.2人员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安全员须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C证及以上。以上三类人员不得在本项目兼职。
注:投标人须提供项目经理有效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扫描件、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扫描件、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扫描件,及自2023年11月以来任意一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须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及网上有效的查询方式,网上有效的查询方式必须提供验证平台网址及授权码(验证码),或提供查询网址、用户名及密码(单位或拟派人员个人均可);无上述证明材料或材料不齐全的不予认可。
2.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其他事项
3.1投标人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参加采购活动中,被刑事判决、刑事裁定或党政纪处分决定认定有行贿行为的情形,应实施禁入管理。对行贿供应商的禁入措施,适用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在禁入期限内,上述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均不得参加湖北中烟工业 系统新的采购项目。以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党政纪处分决定书生效的时间为准。
3.2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招标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将根据《湖北中烟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工作要求执行处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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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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