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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区清溪路智慧停车场建设项目机械式停车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澄清公告

   日期:2024-05-14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作者:dlztb    浏览:0    
核心提示:关于“花溪区清溪路智慧停车场建设项目机械式停车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的异议回复函各投标 花溪区清溪路智慧停车场建设项目机械

 

关于“花溪区清溪路智慧停车场建设项目机械式停车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的异议回复函

 

各投标

花溪区清溪路智慧停车场建设项目机械式停车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异议内容回复如下:

异议一:

异议内容: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4.4项内容“(1)试运行期为安装调试完成后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时限。” 2.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3.2.2条“ 交货款”中“…… 经当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部门(含其他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且出具合格证明后,并报经买方初步验收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合同签约金额的 70 %。”及第3.2.3条“ 验收款”中“在本项目试运行期届满且通过买方综合验收,并移交甲方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合同签约金额的 85 %。” 3.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4条“违约责任”第3款中“买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卖方合同价款,卖方应充分理解因资金拨付程序所可能造成的支付延误,并放弃这种延误支付所可能引起的索赔申请。” 4.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9.4条“安装及调试的补充”中“③卖方在设备安装完成移交招标人前应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任何原因造成设备损坏、遗失等全部损失由卖方承担。”

依据和理由: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异议诉求:1.建议: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取得为设备安装单位(投标人)取得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书后,以设备使用单位(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为主体进行的设备登记程序,其过程快慢与本项目潜在投标人工作完善与否没有关联。建议改为“安装调试完成后自取得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书之日起6个月时限”或为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周期设置合理期限,如在时限内使用单位未能完成使用登记手续,则设备自动进入试运行期。以此保证本项目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建议:上述两条内容中分别约定了买方初步验收及买方综合验收两项关键节点性内容,但在整个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中,未见有关验收标准,验收内容,发起、参与单位及验收起止时间的相关说明,建议进行补充完善,以利本项目潜在投标人全面了解招标人要求。 3.建议:本项目潜在投标人充分理解招标人未来在可能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由程序原因所可能造成的支付延误,并愿意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谅解和豁免。但基于合同设定的诚信及公平原则,招标人应当明确向投标人充分展示此种延误可能的程度及带来的影响。以利投标人充分了解其中隐藏的风险。因此建议招标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付款周期、节点进行明确,并做出明确的需要投标人进行谅解和豁免的相关要求。 4.建议:在实践中,必要保护措施也并不能完全避免损失风险的发生,特别是在有其他第三方人为因素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下,损失往往难以避免。因此将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全部交由卖方承担,显与合同法的公平正义原则相抵触。在此建议改为“卖方在设备安装完成移交招标人前应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由卖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设备损坏、遗失等全部损失由卖方承担;由非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买方协助向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异议二:

异议内容: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使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要求。

依据和理由: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使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获得相应分值的,中标后应持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持直接发包备案表)到当地扶贫、人社部门信息库或建筑服务平台中选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但是本项目评分项并无“使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相关得分要求。

异议诉求:请问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是否还需要继续承诺并执行“在劳务用工中优先使用当地或全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承诺函”?

回复:该内容为招标文件固定格式,投标人可以不提供该承诺。

异议三:

异议内容:投标函“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RMB¥: 元、专业工程暂估价RMB¥: 元”两项内容。

依据和理由:投标函要求补充“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RMB¥: 元、专业工程暂估价RMB¥: 元”两项内容,但是招标工程量清单附件内“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专业工程暂估价”无内容、无具体数据。 同时“无效标条款”第(7)条约定“投标人修改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价格(包括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等)”为废标项,因此投标人无法自定义、且无法补充以上两项内容金额数据。

异议诉求:请问投标函要求补充“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RMB¥: 元、专业工程暂估价RMB¥: 元”两项内容应该怎么填写、还是填写“0”即可?

回复:若工程量清单内无此项内容,填“0”即可。

异议四

异议内容:招标工程量清单附件“表-12-1 暂列金额表、表-12-2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及调整表、表-12-3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表-12-4 计日工表、表-12-5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依据和理由:招标工程量清单附件“表-12-1 暂列金额表、表-12-2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及调整表、表-12-3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表-12-4 计日工表、表-12-5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表格注释内容均标明“此表由招标人填写”,但是现在以上表格均无内容、无具体数据。 同时“无效标条款”第(7)条约定“投标人修改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价格(包括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等)”为废标项,即投标人无法自定义相关金额数据。

异议诉求:请问招标工程量清单附件“表-12-1 暂列金额表、表-12-2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及调整表、表-12-3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表-12-4 计日工表、表-12-5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是否还需要附在本次投标文件内,如果需要附,相关内容怎么补充?

回复:需要附,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填写,若工程量清单内无相关内容,则无须进行补充

 

 

贵阳智慧停车产业投资发展 (项目业主)

                贵阳城建项目管理 (代建单位)

                                          泰禾云工程咨询

                                          2024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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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ztb.guizhou.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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