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晋州市雨、污水管网及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已由晋州市行政审批局以晋行审投资【2024】02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项目名称:晋州市雨、污水管网及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北绕城(园西街-镜湖街)雨水管网工程EPC总承包
2.1.2建设地
2.1.3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雨水管网工程采用顶管施工,长约1845米。采用d2000mm的Ⅲ级钢承口钢筋混凝土管。顶管施工完毕,对局部破除路面进行恢复。
2.1.4总工期:105日历天(设计15日历天,施工90日历天)
2.1.5质量标准: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工程各方面的需求,并达到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要求;施工质量标准:合格。
2.1.6最高限价:2000.4600万元(其中设计费:35.0900万元,工程费1965.3700万元)
2.2招标范围:完成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等全部工作。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设计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具备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甲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
施工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拟任项目经理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拟任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
拟任本项目设计负责
3.2业绩要求:1)企业要求:具有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业绩;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要求: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施工
3.3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开标当天查询结果为准。
3.4其他要求:(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和财库【2022】19 号中有关规定,给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为预算金额的 40.49%(8100000元),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预留份额为 60.49%(4900000元)。(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投标,否则投标将被否决,按无效投标处理。
特别提醒:1、参加晋州市 的各方主体,登录石家庄市 平台(http://110.249.147.67/G2/),进行相关信息注册(已完成注册的无需再次注册),主体注册咨询电
监督单位:晋州市建筑工程招标办公室。郑重公告: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冀建招办【2018】15 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通知的工作要求,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阻碍投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串标、围标、陪标、索要不合理评标报酬等下列涉黑涉恶涉乱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直接移交石家庄涉黑除恶办公室处理:1、申请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行为;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申请人以及有关部门以不合理要求和其他手段阻止、劝退、阻碍其他申请人投标的行为;3、申请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4、出借或借用资质投标的行为;5、通过串联的方式串标、围标、陪标,组织或参与多家公司集体投标,形成投标团伙,排挤竞争对手和其他潜在申请人的行为;6、采用威胁、利诱、胁迫等方式在资格预审结果确定前买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诱使他人加入资格预审申请团伙的行为;7、申请人伪造人员证件、企业证照、单位公章、社保证明等行为;8、申请人之间约定部分申请人放弃申请或者中标的行为;9、申请人中标后故意放弃中标,将工程转卖给其他申请人的行为;10、以要挟、胁迫、恐吓、欺压等 形式强行承包或者分包工程、强行供货或提供服务的行为;11、采用打、砸、 抢等方式阻止其他人进入评标现场毁坏他人投标文件的行为;12、个别申请人鼓动其他申请人代表围堵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的行为;13、评标专家不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审查,恶意废标的行为;14、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评标结束后拒不签字以索要高额评标报酬的行为;15、招标代理在审查过程中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瑕疵为由向申请人索要不合理费用的行为;16、其他扰乱招投标活动的行为。从涉黑涉恶线索入手,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围绕7个方面开展:(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四)投标人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五)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六)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七)党政机关、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接收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招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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