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ZB-16-04A-2024-D-E09915
本招标项目已由湖北中烟工业 董事会-鄂烟工董决〔2024〕3号文批准采购,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
1.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名称:湖北中烟审计信息系统XC改造
1.2采购内容:本次采购共1个包。
1.2.1标包号:1
1.2.2采购内容:本项目根据湖北中烟信创应用替代整体规划,以信创软硬件环境为基础,建设审计信息系统,涵盖专项审计系统、程序性审计系统、工程管理系统和价格研究所等模块,同时完成历史数据迁移工作,保障审计信息系统的一贯性、连续性。
1.2.3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含税):485.21万元。
备注:总价限价包括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包内采购内容和服务期限内的所有工作费用,以及为完成本项目工作可能发生的人工和人身意外保险、协调、交通、检测、必要的工具材料、备件耗材、税金、各阶段(上线、验收、质保)供应商安全评测自评费用等全部费用。
1.2.4中标人数量:1家。
1.3项目
1.5实施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达到上线试运行条件,试运行期不低于三个月,试运行期结束后满足验收条件,进行最终验收。
1.6质保期要求:不少于24个月(以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7采购结果应用范围:湖北中烟工业 总部及六家卷烟厂、湖北中烟卷烟材料厂、湖北新业烟草薄片开发 ;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需与湖北中烟工业 签订采购合同。
1.8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国家财税法规政策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双方以不含税价为基础结合政策规定税率予以实际结算,烟草行业统一规定的采购结算要求除外。
2.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
2.1一般条件
2.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劳动保护、节能减排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1.3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无失信惩戒等信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采购活动中不存在行贿行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有非法经营、诈骗、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记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1.4未被中国烟草总公司或招标人禁止参加企业采购活动且在禁止期内。
2.2特殊要求:
2.2.1项目经理要求:(1)近3年内(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担任过至少1项单项合同金额≥人民币100万元的审计相关系统开发及实施项目业绩,合同内容应包含审计。(注:须提供项目合同关键页复印件(至少包括合同名称页、采购内容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字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页、合同签署时间页、体现对应人员姓名、岗位,如合同内容无法体现项目人员姓名及岗位,则另须提供客户方盖章(含客户方部门章)的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2)须提供近6个月(2023年12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实际缴纳日期为准)中任意一个月投标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同时须提供有效的社保网上查询方式,有效的网上查询方式必须提供社保验证平台网址及授权码(验证码),或提供社保查询网址、用户名及密码(单位或拟派人员个人均可),或者可直接查询验证的二维码;
以上资料须完整、有效,否则不予认可。
2.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其他事项
3.1投标人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参加采购活动中,被刑事判决、刑事裁定或党政纪处分决定认定有行贿行为的情形,应实施禁入管理。对行贿供应商的禁入措施,适用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在禁入期限内,上述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均不得参加湖北中烟工业 系统新的采购项目。以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党政纪处分决定书生效的时间为准。
3.2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招标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将根据《湖北中烟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工作要求执行处理。
3.3其他: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