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乌斯太热电厂煤场管理服务项目已由上级主管公司批 准招标,招标人为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乌斯太热电厂。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乌斯太热电厂机组总装机容量为 2×300MW,#1、#2 机组分别于 2008 年、2010 年相继投 产。煤场范围在厂内脱硫现场区域以东,启动锅炉房以北,厂东侧挡风墙以西,北大门向北 600 米运煤道路至乌巴公路交汇处。
乌斯太热电厂装机容量 2×300MW 热电联产机组储煤场整体位于厂区东北侧,煤场设施主 要由入厂煤自动采样系统两套、地中衡四台、斗轮堆取料机一台、推土机五台(均已年久老 化)、装载机三台(均已年久老化)、改装洒水车一辆、自卸式五征三轮车一辆等设施设备组 成,均为招标人资产。
煤场储煤主要集中于煤棚内的主储煤场及汽车卸煤沟南北两侧煤场。煤棚内主储煤场被斗 轮堆取料机轨道及 3#皮带均匀分隔为东、西煤场, 煤棚建筑面积为 3.45 万平米,煤棚东、西 两个煤场设计存储煤 15 万吨;汽车卸煤沟煤棚建筑面积为 2244 平米,可存储 0.5 万吨电煤。 煤棚储煤场至汽车卸煤沟煤场最短距离 10 米。
2.1.1 供、耗煤情况
乌斯太热电厂根据发电、供热负荷大小,日耗煤量平均在 6000 吨左右,年耗煤量平均在 200 万吨左右,燃煤进厂主要方式为自卸翻斗四轴汽车及半拖挂式重型箱体货车或六轴挂车(自卸 方式和非自卸方式)。上煤采用汽车卸煤沟和斗轮堆取料机两种方式。在斗轮堆取料机停运或 退备的情况下且无汽车来煤期间,可能需要将煤棚内的燃煤从煤棚储煤场地短盘倒运至汽车卸 煤沟处(如开展此工作投标人必须无条件配合招标人要求)。供煤系统允许最大煤块粒度不大
于 200 毫米,原煤内可能夹有的大块及冬季煤场顶层表皮煤的冻块,需要投标人从卸煤沟煤篦 子或煤垛上用机械及时清理出来或进行破碎,以满足现场系统要求。
2.2 服务项目期限
本项目招标服务期 4 年,采取一次招标 4 次沿用、实行一次一考核一签合同的办法,合同 分 4 次签订,一次合同期为 12 个月,签订合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若在一次合同期内投标人 不能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约,招标人有权在每个合同期结束后不继续签订合同。
2.3 项目报价要求
进煤量为招标人根据机组年度计划发电量的估算值,仅作为投标人投标参考,招标人不对 准确性负责,请投标人综合考虑进行报价。
2.4 项目结算
服务费按自然月结算,每月完工验收后进行结算付款。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内蒙古能源集团系统内单位相 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 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 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参加投 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 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 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投标人须具备 2 项 2*300MW 及以上火 电机组的煤场管理工作业绩且年作业量在 200 万吨及以上,合同执行期每满 12 个月算 1 个有 效业绩;单份合同签订服务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按签订服务期计算业绩,如:服务期 24 个月 算 2 份业绩。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合同扫描件及对应的完整发票或结算件扫描件,保证清晰、 无遮挡。
3.2.2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024 年 07 月 03 日至 2024 年 07 月 09 日 23 时 59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