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投标人应为本次投标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如投标人为其所在集团公司内唯一负责销售的销售公司则视投标人为制造商(投标人应提供能够证明上述事项的证明文件)。投标人以自己制造的货物参与投标的,不能再将此货物同时授权给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否则相关的所有投标将被拒绝。
3.2 资质要求
投标人本次投标所投产品的制造商须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A级锅炉制造许可证或者B级有机热载体锅炉制造许可证。投标时需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并可在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info-pub/pub)核实。
3.3 业绩要求
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至少具有1台热负荷≥45MW的辐射段分片模块及对流段分段模块的导热油炉供货业绩。
投标人须按规定格式提交业绩表,并提交相关业绩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1)销售合同复印件(含相关技术附件)和2)到货验收材料。投标人所提交的业绩证明文件中1)销售合同复印件(含相关技术附件)必须体现以下内容:合同首页、合同签署时间、合同签署页(应有双方盖章)、制造商名称、货物名称、供货数量、设备规格型号、设备重量、设备材质、导热油炉热负荷及辐射段分片模块和对流段分段模块的证明材料等(如合同内容本身不能涵盖上述信息,需在投标文件中进一步提供图纸等其他支持材料的复印件);投标人所提交的业绩证明文件中2)到货验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有买方签字或盖章的验收证明(到货验收单或入库单或用户证明)等。
3.4财务状况、信誉等要求( 财务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2021年至2023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至少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须加盖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印章),且须满足提供的近三年报表中净利润至少有两年盈利且三年平均净利润大于0。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3.5 其他要求
(1)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 未领取招标文件是否可以参加投标:不可以。
否
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联合体投标应当由牵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