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ZB-16-04A-2024-D-E24591
本招标项目已由湖北中烟工业 董事会-鄂烟工董决〔2024〕3号文批准采购,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
1.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名称:红安卷烟厂年度综合行政维修服务
1.2采购内容:本次采购共1个包,中标供应商2家。
本项目维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2.1所有厂区生产车间的房屋的漏雨防水维修;地面、墙面、天花板破损;照明灯、开关等维修更换;水管、水龙头、阀门等维修及更换;门窗(防盗门、窗、锁)无法正常开启、关闭、破损等修复及更换;地面出现塌陷、开裂修复等。
1.2.2所有厂区非生产车间的所有房屋的漏雨防水维修;地面、墙面、天花板破损;非网线的电源线的铺设、接入、更换、维修等;照明灯、开关等维修更换;水管、水龙头、阀门等维修及更换;门窗(防盗门、窗、锁)无法正常开启、关闭、破损等修复及更换。
1.2.3所有厂区的院墙、院内地面、门前地面等出现塌陷、开裂等修复;疏通排水管堵塞;防护网、防盗网的维修、安装等。
1.2.4临时设施的搭建拆除。
1.2.5临时性非生产设施搬迁及运输。
1.2.6培训中心、职工食堂、职工之家等设备设施的维修换件。
项目一览表
标包号 | 采购内容 | 服务要求 | 预计采购金额(含税) | 中标供应商数量 |
1 | 综合行政维修服务 | 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 1、红安卷烟厂预计一年采购总金额为330万元;预计三年采购总金额为990万元。 2、湖北龙乡印刷包装股份 预计一年采购总金额为150万元;预计三年采购总金额为450万元 | 2家 |
1.3投标限价(最低优惠率):4.52%;优惠率低于4.52%的,视为无效报价。
1.4采购结果及服务期限要求:三个采购年度(合同生效时起算),服务期限3年,合同一年一签,根据年度的供应商服务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本项目不承诺具体采购数量及采购金额,根据实际发生的维修业务工作量,按照审计结果进行结算。
1.5质保期要求:按单个维修项目通过验收合格之次日起算,质保期不少于1年(如涉及国家规定质保期长于1年的,按国家规定质保期计算)。
1.6采购结果应用范围:湖北中烟工业 红安卷烟厂、湖北龙乡印刷包装股份 ;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中标人需分别与湖北中烟工业 红安卷烟厂、湖北龙乡印刷包装股份 签订采购合同。
1.7服务
1.9业务量分配原则:第一、二中标人业务量分配比例为5.5:4.5(以结算金额为准),招标人对业务量分配另有调整的,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1.10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国家财税法规政策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双方以不含税价为基础结合政策规定税率予以实际结算,烟草行业统一规定的采购结算要求除外。
2.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
2.1一般条件
2.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劳动保护、节能减排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1.3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无失信惩戒等信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采购活动中不存在行贿行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有非法经营、诈骗、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记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1.4未被中国烟草总公司或招标人禁止参加企业采购活动且在禁止期内。
2.2特殊要求:
2.2.1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2.2.2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2.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不含临时)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注:投标人须提供相关资质资格证书,拟派项目经理须提供2024年4月-9月中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连续3个月社保证明,须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及网上有效的查询方式,网上有效的查询方式必须提供验证平台网址及授权码(验证码),或提供查询网址、用户名及密码(单位或拟派人员个人均可)。
2.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其他事项
3.1投标人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参加采购活动中,被刑事判决、刑事裁定或党政纪处分决定认定有行贿行为的情形,应实施禁入管理。对行贿供应商的禁入措施,适用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在禁入期限内,上述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均不得参加湖北中烟工业 系统新的采购项目。以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党政纪处分决定书生效的时间为准。
3.2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招标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将根据《湖北中烟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工作要求执行处理。
3.3其他: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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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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