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1 本项目为鄂尔多斯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乌审召分公司动力及公用工程中心锅炉脱硫使用的石灰石。本项目包含负责石灰石的按期保质保量供货、装运、卸车等工作,预计消耗数量28000吨,最终按照标的物实际到货验收合格数量和单价据实结算,与中标人签订长期供货合同。供货有效期为12个月。综合评标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综合评标排名第二的为备选供应商,在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时由招标人确定是否启动备选供应商。启动备选供应商时由招标公司向备选供应商发放成交通知书。
2.1.2本次招标的主要内容有(包括但不限于):
序号 |
物料编码 |
物料名称 |
单位 |
数量 |
使用情况 |
备注 |
1 |
050405100016 |
石灰石 |
吨 |
28000 |
日常消耗:热电装置炉内脱硫使用。2025年全年量 |
乌审召化工分公司 |
其他要求:以上规格型号及数量仅供参考,以满足现场使用要求为准,即供货要求以第五章要求为准。如遇降雪、疫情、国家大型节假日等特殊情况,需要驻车时,卖方须提前安排车辆到厂等候,保证标的物按时供应,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如因卖方原因标的物未能按期到货,造成买方生产波动,由此一切后果均由卖方承担,同时买方有权采取紧急采购措施,由此产生的货款差价,买方有权从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2.3交货期:合同签订12个月内,根据买方需求分批次到货,接到买方通知2日内到货。
2.4交货地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乌审召工业园区鄂尔多斯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乌审召分公司指定地点交货、卸车。
2.5付款方式:本合同总金额为暂定价,具体按照实际发生量结算。合同签订后卖方需向买方提供合同暂定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卖方原因耽误买方生产需要,将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追究相关损失。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发生由于卖方原因耽误买方生产需要,则在本合同结束后一次性、无息返还该笔履约保证金。每一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按每月实际发生量结算,每月25日为当月供货计量截止日(以买方地磅计量单为准),当月核对本月供应数量,次月开具本月货款全额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当月货款的100%。合同履行期间,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本合同税率发生变化,结算时不能按原定税率开具发票的,产生的税差在合同总价中做相应调增或调减。卖方开具发票前,买方有权拒绝付款。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买方有权中止向卖方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卖方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
3.2资格要求2:投标人必须为所投产品生产企业,投标人自 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有1份石灰石(或CaCO3)的销售业绩;
3.3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备注:
(1)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潜在投标人提交意向资料后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取到招标文件,不代表已经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以投标人成功递交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售价:100元/标段,售后不退。
4.2 意向资料递交时间:2024年11月22日 10:00至2024年12月2日 16:00。
4.3 招标文件购买时间:2024年11月22日 10:00至2024年12月3日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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