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杨柳青热电厂厂内2.2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天津市
2.2 规 模: 2.2兆瓦
2.3 标段划分: 杨柳青热电厂厂内2.2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标段包1
2.4 施工地点: 天津市西青区
2.5 计划工期: 接到招标方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
2.6 招标范围:负责协调企业、电网公司、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完成项目全部前期工作;本工程从接入系统设计到华能集团基建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工作。包含但不限于:
1.依据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地址详勘、初步设计、优化设计方案并报建设单位审核,包括负责光伏项目场地落实。负责获取光资源数据和周边电力配套设施数据,并开展组件布置设计、基础设计等。按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原则、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并通过第三方评审并由华能清能院出具最终评审意见((含必备图纸、初设概算(低于可研概算)、经济评价,项目收益不低于可研)、项目设计优化报告、设备选型(满足远程集控要求)、工程量清单编制;
2.与国网公司对接,完成接入系统设计、评审,通过国网公司施工设计评审,其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
3.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及现场设计技术服务(包含但不限于:参与技术联络会、常驻现场工代、配合达标投产、安全设计专篇、项目后评价和专项验收等工作),竣工图编制深度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竣工图内容应与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施工验收记录、调试记录等相符合并在竣工图中体现。负责协助建设单位与相关方(电网、地方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电厂各部门等)沟通协调、相关协议签订,负责建设场地的落实;
4.项目各系统工程和其他配套工程的施工准备、施工、涉网试验、调试、投产、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含环保、档案、职业健康和安全等工程专项验收)、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等一体化总承包;
5.设备及材料采购、运输和管理;工程涉及所有物资中,如有已包含在集团集采框架协议内的,供货技术标准不得低于集团集采技术协议要求,其中光伏组件、逆变器供货方式为业主方甲供;(所有设备均需要满足国网公司国产化要求,最终接入系统方案以接入系统批复意见及验收意见为准)
6.项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所有进场道路和场内道路的新建和改扩建、道路障碍物清除、屋顶清理、防水、加固及场地障碍物清除、电缆敷设、光伏组件支架基础、接地、消防、给排水等相关工作,以及所有需要进行配套的工作;施工期的施工用水、用电、通讯等临时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7.本项目须接入集团智慧基建系统、华能集团智慧运维系统,接入数据项目及规范应兼容招标人原有系统要求,产生的所有费用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
8.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前,各专项验收、移交生产验收、竣工验收评审产生的评审、专家费用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
9.其它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列出,但对于一个光伏项目的功能、安全、稳定运行必不可少的以及满足电网公司接入运行要求、满足国家及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竣工验收需要的建筑、设备、材料及服务等。完成合同结算、配合招标人上级单位结算审计、完成工程决算、完成工程总结所涉及到的所有工作。
10.技术服务及培训。
11.服从招标人和监理人的关于项目所涉及的全部工作安排。
12.质保期内的服务。
项目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及免费质保期内的消耗品,验收整改等其他本项目相关的一切工作。
※招标风险告知:本项目待取得集团公司和相关机构批复后执行该招标结果,若不具备上述建设条件,或因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则不执行该招标结果。不对招投标双方形成约束,风险情况请各投标人自行评估、各投标人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成本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各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即视为承诺自愿承担本次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须具有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2)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资质;
(3)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资质:
(1)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3.2.2资格能力要求: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须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3.2.3业绩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累计完成至少2项光伏工程设计业绩,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施工单位累计完成至少1项光伏工程施工业绩,需附合同业绩复印件(合同至少包括反映合同内容页以及签字盖章页)业绩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2.4其他要求: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1)须取得住建部门颁发的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资质;
(2)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3)必须为投标方的在职员工,并提供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4)自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项目经理身份完成过1个光伏施工工程,须附合同影印件(如果能证明),如合同中不能证明为该项目经理业绩的须附公司任命文件,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拟派项目设计总监,应具备以下资质:
(1)必须为投标方的在职员工,并提供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2)自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设计负责人身份完成过1个光伏工程设计项目,须附合同影印件(如果能证明),如合同中不能证明为该项目设计负责人业绩的须附公司任命文件,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3.3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家数不超过2家。联合体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成员承包范围、职责分工。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本项目投标报名、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项,且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标段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4年12月08日09时00分起至2024年12月15日17时0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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