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第1次重招)中国石化2025年门禁报警设备框架协议计算机应用软件(招标编号:NWZ250313-3407-064145) ,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计算机应用软件 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 项目概况 | |
---|---|---|
1 | 中国石化2025年门禁报警设备框架协议 | / |
2.2 招标范围
物资描述 | 数量 | 单位 | |
---|---|---|---|
1 | 显示设备 | 1.000 | 批 |
2 | 路由器 | 1.000 | 批 |
3 | 交换机 | 1.000 | 批 |
4 | 集线器 | 1.000 | 批 |
5 | 网络收发设备 | 1.000 | 批 |
6 | 网络加密设备 | 1.000 | 批 |
7 | 配线架 | 1.000 | 批 |
8 | 跳线、光纤尾纤 | 1.000 | 批 |
9 | 磁盘控制卡 | 1.000 | 批 |
10 | 存储器 | 1.000 | 批 |
11 | 计算机系统软件 | 1.000 | 批 |
12 | 其他计算机软件 | 1.000 | 批 |
13 | 计算机专用机柜 | 1.000 | 批 |
14 | 其他计算机机房辅助设备及配件 | 1.000 | 批 |
15 | 录像编辑设备 | 1.000 | 批 |
16 | 视频监视设备 | 1.000 | 批 |
17 | 视频监视设备配件 | 1.000 | 批 |
18 | 安防控制系统 | 1.000 | 批 |
19 | 安防控制系统配件 | 1.000 | 套 |
20 | 录像机 | 1.000 | 批 |
21 | 其他视频产品 | 1.000 | 批 |
22 | 计算机应用软件 | 1.000 | 批 |
23 | 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及配件 | 1.000 | 批 |
24 | 信息管理系统 | 1.000 | 套 |
25 | 服务器 | 1.000 | 批 |
26 | 其他监视设备及配件 | 1.000 | 批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资质要求。
(1)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3.1.2 财务要求。
(1)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标人近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如上年度还未出,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上年度投标人企业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最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近三年中不能累计两年亏损。3.1.3 业绩要求。
(1)近三年门禁一卡通类设备供货合同,大于400门业绩3个以上或大于1000门业绩1个,并提供业绩列表以及汇总数量和金额。3.1.4 信誉要求。
(1)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2)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政务服务平台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3.1.5 其他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所投门禁报警产品制造商(具有整台设备研发、生产和组装能力,不允许贴牌)。投标人必须是相关证书持有人,或者是证书持有人的母公司、子(分)公司,或者与证书持有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投标人出具相关说明或证明文件。 (2)投标人所提供的人脸识别、门禁控制器必须具有公-安部检验检测报告。 (3)投产品除配件之外,都必须提供全功能完整SDK,并提供开发支持服务,如不能承诺提供SDK和开发支持服务,否决。 (4)投标人必须能够按招标文件项技术要求提供产品,所有设备不能缺项;标★项为核心产品,核心产品中,投标人自有产品的占比不低于70%,提供纸质样本或说明书(官网可查)。 (5)投标人承诺参加由招标人组织的产品功能、性能复核性测试,并提供承诺书。 (6)投标人如遇产品升级,升级后产品功能参数不应低于所报原型号相应指标,且价格在执行期间不变。 (7)投标人必须承诺提供软硬件设备3年质保,质保期内备件先行保证系统连续工作。 (8)投标人必须承诺软件永久使用、质保期内免费升级并保证正常使用。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如采用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牵头方应为投标产品生产商; 2.联合体成员为联合体协议中全部由联合体牵头方授权的投标产品授权服务商; 3.联合体牵头方代表全部联合体成员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并承担投标人责任,行使投标人权利。 4.联合体授权服务商数量不得大于10家。
3.3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招标物资由投标人自行生产)投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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