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POWERCHINA-0104010-220141
一、招标条件
受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 山西阳泉国道239盂县境内夫肖段改线工程项目部委托,中国水电四局南方工程公司资产管理部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山西阳泉国道239盂县境内夫肖段改线工程项目部所需的钢筋混凝土管,采购材料计划使用项目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用于本次招标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
国道239盂县境内夫城口至肖家汇段公路改线工程全长28.451km,路线起点位于阳泉市盂县与忻州交界夫城口村,利用东太路与国道239(与国道338 共线)平面交叉口东侧做为路线起点,沿东太路向西南布线,过夫城口村、枣园村、牛郎湾村西、白石村东、庄头村、均才村南后,设进圭隧道,从宋庄中穿过,过李家庄村,桥耳村设桥耳隧道,后沿北侧山体展线,终点在上社镇肖家汇村东过龙华河后,顺接既有国道239。
本项目起点至K18+662.056、K23+675.396 至终点段采用双向两车道二级公路的设计标准,设计速度采用60km/h,路基宽度采用10.0米。K18+662.056 至K23+675.396段采用一级公路设计标准,分离式路基,路基宽度2×10m。桥涵设计荷载等级采用公路-I级,宽度与路基同宽。技术指标按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规定执行。
2、招标范围:工程所需钢筋混凝土管的供应及其相关的装、运和售后服务等。
3、采购物资的名称和数量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钢筋混凝土管 | DN1000*2000 | 米 | 51.5 |
|
2 | 钢筋混凝土管 | DN1500*2000 | 米 | 156 |
|
合计 |
|
| 207.5 |
|
备注:以上招标数量为图纸估算数量,仅作为招投标使用,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招标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有可能存在差异,最终以现场实际通知到货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投标人不得以此向招标人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4、交货时间:2022年07月~预计2022年12月,跟随工程进度需要分批供应,以实际通知供应时间为准。实际供货时间可能与计划交货时间存在差异,投标人不得因此向招标人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5、交货地点:山西省阳泉市盂县西潘乡东头村国道239盂县改线工程项目部施工现场指定位置。
6、质量标准或要求:
6.1各规格钢筋混凝土管的质量标准必须满足《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GB/T11836-2009质量要求。
6.2钢筋混凝土管内、外表面应平整,不应有粘皮、麻面、蜂窝、塌落、露筋、空鼓,局部凹坑深度不应大于5mm。钢筋混凝土管不允许有裂缝。钢筋混凝土管外表面不允许有裂缝,内表面裂缝宽度不得超过0.05mm,但表面龟裂和砂浆层的干缩裂不在此限。管口不得有破损、露筋现象。现场对进场的每节钢筋混凝土管验收时,如发现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时,采购人一律拒收,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如因上述原因造成采购人停工损失,成交供应商需予以违约赔偿。
6.3 钢筋混凝土管送达目的地后成交供应商必须随车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及相关证明,交采购方验证人员。“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必须是合同规定的生产厂家,加盖合同方印章。对不是报价内的生产厂家一律拒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4生产钢筋混凝土管的装备工艺要先进,制造所需原材料或构配件必须保证正规渠道采购国标产品。
6.5无论本报价或合同是否有要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均应执行国家及行业最新的技术标准为准。
6.6质量保证期:自物资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
7、付款条件:月供应货物货款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剩余货款按照75%比例支付,结余部分累计至次月,按上述比例支付,以此类推。质保期为6个月,质保期截止后若无质量问题,质保金将无息累计至当月付款总额中支付。甲方支付货款时视资金情况拟部分资金采用中企云链、电建融信通等方式予以支付(6月期以内),比例不高于当期应付材料货款的30%,乙方应对此予以接受,贴息费由中标单位承担。若项目因资金不足而无法按既定付款方式支付时,后续支付资金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自筹、分局垫付或采用公司供应链融资渠道等)。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满足的条件:
1.1、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三体系认证。投标产品品牌取得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或试验检验报告。
1.2、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必须具有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代理书,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全部资格要求,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3、投标人应具有钢筋混凝土管或同类材料供货业绩,在近三年(2019年至2022年)内的钢筋混凝土管或同类材料供货合同不少于3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附中标通知书与合同扫描件,含中标通知书所属的多份合同总额);应具有钢筋混凝土管供应的专业人员和组织货源的能力和经验。
1.4、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1.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获得生产厂家授权的多家代理商可同时参加。
1.6、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1.7、投标人须为一般纳税人,应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税率13%,为一票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