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电建抚州南城县里塔镇一期200MWp光伏发电项目已由南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批准建设,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建设地点
抚州南城县里塔镇廖坊村附近。
2.2 工程建设规模
中国电建抚州南城县里塔镇一期200MWp光伏发电项目位于抚州南城县里塔镇廖坊村附近,站址中心坐标为东经116.5019°,北纬27.3660°,位于里塔镇西方向,中心处海拔约100m,面积共计约4786.99 亩。以果园地为主,以及部分坑塘水面。
项目规划光伏容量200MW,实际装机容量199.9872MWp,工程同期新建1座220kV升压站,建设1台200MVA主变,新建1回220kV线路至 220kV 华能里塔光伏升压站,线路长度约8km,并配套建设30MW/30MWh 储能系统。
2.3 计划工期
计划总工期:300日历天(从施工准备、主体工程施工、工程完建至工程移交生产的时间)。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2年12月15日,计划施工准备开始日期:2022年12月15日,计划首批机组发电日期:2023年9月15日,计划全部机组发电日期:2023年10月15日,计划工程移交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4月15日。具体以现场实际开工时间为准。
2.4 招标范围
工程招标设计阶段、升压站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设计、审查(含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项目全部前期工作(含220kV送出工程及储能工程);工程施工准备与工程施工;设备、材料的采购、运输和管理(光伏组件、储能系统主设备等主要设备,由发包人组织采购并签订合同);设备安装及调试;工程土建施工;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升压站全部手续办理及试运行;发电场试运行;所有专项验收、启动验收;水保和环保专项设计及规费缴纳(方案、初设、施工图设计)、施工、监测、专项验收;永久用地及临时用地的征租地及补偿(其中租地费用25年)、手续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设计批件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报批、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和移交的相关工作;建设期工程保险,以及质保期内的服务、配合审计等全部工作。本项目EPC总承包不含220kV送出工程。其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4.1勘察设计
升压站初步设计及评审;工程招标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测、设计及相关的技术咨询、评审;水环保专项设计(方案、初设、施工图设计);现场设代服务、竣工图编制等工作。
2.4.2设备材料采购
所有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光伏组件、储能系统主设备等主要设备,由发包人组织采购并签订合同)、供货、监造、催交、运输、接车、接货验收、转运、仓储保管由投标人负责。
2.4.3建筑及安装工程
包括满足发电场并网运行的整个发电场的建筑安装、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设施、调试、测试、试运行、消缺、培训和最终交付投产、质保期内的服务;并网及相关手续办理,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高压供用电合同办理,电网企业并网性能检测委托及费用。
2.4.3.1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及水保、环保等专项工程的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及调试。主要包括:进场道路和场内道路、升压站土建及装修工程(升压站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设计方案、施工图和装修方案需报发包人审定)、光伏发电阵列、集电线路及水保、环保等专项工程的土建施工,所有设备安装及调试。
2.4.3.2按照环保、水保设计方案及批复文件完成发电场水保、环保措施和验收,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环保、水保监测单位和第三方进行相应的咨询、验收前所有监测、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2.4.3.3投标人负责配合发包人进行质量监督注册备案,负责委托质量监督单位及其委托费、负责组织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并具体落实完成本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工程验收以及工程验收前的其它全部检查工作。
2.4.3.4完成单体调试、联合调试及电网并网验收工作。
2.4.3.5完成试运行、消缺、中间验收工作,完成启动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包括消防、环保、水保、防雷、安全与卫生、档案、节能、土地复垦等各专项验收)工作。
2.4.3.6完成工程移交以及质保期内的有关工作。
2.4.3.7提供并完成相关的技术资料和人员培训工作。
2.4.3.8完成工程服务的所有施工辅助工程(含临时用电、用水的接网手续及费用)。
2.4.3.9建设期工程保险以及质保期内的服务。
2.4.3.10负责建设升压站正常生产、生活对外通讯系统,包括因特网、
2.4.3.11其它未明确但属于本工程施工、试运行、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及移交、质保期内的质量保证服务、配合审计等全部工作中的任何项目及工作。
2.4.4 建设用地
投标人负责发电场(含储能工程)全部永久用地、临时用地(直埋电缆、场内施工道路、弃渣场、施工便道等)的永久及临时用地的征(占)用工作,完成发电场永久用地(箱变等设备基础、升压站用地等)征地、土地出让(含出让金缴纳)工作,负责永久用地及临时用地国土、林业等用地手续办理,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登记证(含房产)并负责办理证件的费用(含契税和印花税)。发电场进场道路及场内道路应充分考虑项目发包人工程项目运行、维护和大型检修的需要,土地使用年限不少于25年。土地征租及补偿(包括临时占地补偿以及青苗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树木等附着物补偿,道路沿线杆线改移补偿,借用已有道路等公用设施使用费及损坏赔偿费等)、手续办理以及与之相关的协调工作均由投标人负责。投标人负责施工临时设施用地(包括施工临时办公生活用房、综合加工厂、仓库、混凝土拌合站、施工临时便道、采石场、砂石料堆放场等)的征(占)用及补偿工作;投标人负责项目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报批、保证金缴纳、土地复垦专项验收)工作。
投标人应设立项目征(租)地工作机构,配置相应人员,具体负责与县、镇、村、组的征租地协调沟通,土地勘测定界、权属认定及征(租)地协议签订等工作。
2.4.5 220kV送出线路
本项目配套建设220kV送出线路,全长约8km,承包人负责办理220kV送出线路工程直至项目核准的全部前期工作。
2.4.6储能工程
本项目配套建设30MWh储能工程,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储能工程设计、施工、管理、验收及相关技术服务、手续办理等全部工作,包括永久用地补偿,全部前期工作,国土、林业、并网等全部手续办理,储能工程土建工程及设备采购(储能系统主设备由发包人组织采购并签订合同)、安装工程,水保、环保专项工程,储能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等。
2.4.7其他
由施工导致的行政处罚、国土、林地等主管部门执法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负责。投标人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最终向发包人提交一个满足国家及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未明确但属于本工程施工、试运行、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及移交、质保期内的任何项目及工作包含于EPC工程总承包范围,即使价格清单或价格表中未列项亦视为工作内容及费用包含于合同总价中。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总承包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且未被列入中国电力建设集团(股份) 禁入承包商名单。
3.1 资质要求
(1)投标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3)投标人须具有并提供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甲级资质。
3.2 业绩要求
(1)2019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有至少2个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业绩指单个合同中总装机容量不少于100MW的光伏EPC总承包业绩,且均已完工并通过验收。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业绩要求的合同和对应的验收证明扫描件,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日期、合同范围内容及关键技术参数等信息。
(2)2019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需提供1个储能EPC合同要求。可以是新能源配套或独立储能。
3.3 财务要求
提供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认定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近三年指2019年、2020年、2021年。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4信誉要求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网页截图;
(2)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其他权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3)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均无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
3.5 项目主要负责人资格要求
(1)项目经理
1)有效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具有至少2个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业绩指单个合同中总装机容量不少于100MW的光伏EPC总承包业绩;须提供能证明项目经理业绩的证明文件,可以是合同或验收证明或用户证明等有盖章的材料(以上材料需能体现工程名称、项目经理、竣工/投运时间及单位名称)。
(2)项目设计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担任过1个及以上光伏(风电)工程的设计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职务。
(3)项目施工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有安全资格证书(B证),担任过1个及以上光伏(风电)工程项目副经理职务。
3.1.6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
投标人员满足项目需要,且注册在本单位。项目管理最低配备要求15人,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经理(2)设计负责人、项目总工(3)项目副经理、施工负责人(4)安全总监(5)质量负责人(6)安全环保负责人(7)进度负责人(8)合同工程师(9)采购工程师(10)测量工程师(11)土建工程师(12)电气工程师(13)专职安全员2人(14)试验管理(15)档案管理等。
3.5 现场踏勘
投标人需提供由招标人出具的现场踏勘证明材料。
投标人与招标人取得联系后,由招标人予以安排现场踏勘,踏勘完成后出具现场踏勘证明材料。现场踏勘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6联合体投标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其他要求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