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POWERCHINA-0113-230154
一、招标条件
受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 (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 设备物资部集采中心(以下简称“招标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为广东佛(山)清(远)从(化)高速公路北段项目路面工程LM02标段(以下简称“使用项目”)采购45000吨水泥,采购水泥计划使用招标人所承接项目自有资金用于本次采购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公司概况、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
1.1、项目简介
广东佛清从高速公路项目,位于乐广高速以东,接已建的街北高速,全线共涉及两个市县,分别为清远市和广州市从化区。其建设对于广州市从化区和清远市高速公路网、加强两地经济建设通道对接具有重要意义。本标段属于广东佛清从高速公路北段工程,起止桩号为K69+290~K103+700,全线34.451公里。
工程施工内容主要工程项目有主线路面、鳌头南互通、铺锦(枢纽)互通、中和里(枢纽)互通、鳌头停车区、井岗服务区路面。本项目采用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设计汽车荷载为公路I级,沥青面层各层沥青均应符合《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道路石油沥青技术要求”、广东省交通厅2003年299号文件《关于加强我省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沥青路面质量管理的通知》和《广东省公路路面典型结构应用技术指南》(2008年试用版)的规定。
我部承建广东佛清从高速公路项目路面二分部起止桩号K69+290~K103+700范围内路面工程施工任务,主要包含:主线、服务区、停车区等水稳层及沥青路面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广东省从化区、清远市境内。
1.2、工程概况
本项目工作内容包括:水稳施工、沥青施工、土路肩(培土路肩、中央分隔带填土),桥面防水含铣刨工程。
工程
工程
合同类型:施工总承包
合同金额:约5.3亿元
资金来源:广东佛清从高速公路发展 融资
建设
监理
设计
2、招标范围
广东佛清从高速公路路面二分部水泥供应及相关服务。
3、采购数量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散装水泥 | 缓凝 P.O 42.5 | 吨 | 17000 | 1#水稳站 |
2 | 散装水泥 | 缓凝 P.O 42.5 | 吨 | 11000 | 2#水稳站 |
3 | 散装水泥 | 缓凝 P.O 42.5 | 吨 | 17000 | 3#水稳站 |
合计 | 吨 | 45000 | port:ignore"> |
4、交货时间
2023年07月-2023年09月。
5、交货地点
1#水稳站: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深坑附近;
2#水稳站: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聚丰北路402号;
3#水稳站: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金辛庄附近。
6、质量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技术规范。
7、付款方式
先货后款,按月结算,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以招标人项目现场检验合格的水泥数量为结算数量,每月25日为结算日期。其数量经招标人和投标人核实无误签字后且提供国家规定13%税率的正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交招标人财务挂账,项目凭单据于次月25日前支付上月累计货款的80%,再一个月内支付1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将在结算日期后6个月内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
8、其它
以上数量为初步估算数量,仅供参考。最终结算量以实际供货并经招标人及其下属企业验收合格的规格和数量为准。若因各种原因,致使实际供货数量与招标数量发生较大偏差时,投标人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的依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亿元及以上,具有有效期内的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取得省级及以上授权、许可的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
2、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以上。其代理的生产厂家必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取得生产厂家针对本采购项目授权书。
3、投标人自2020年至今新签的水泥供货合同不少于3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均在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提供清晰完整的供货合同扫描件和部分发票扫描件)。
4、生产厂家采用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生产线。不接受同时具备旋窑和立窑水泥生产线的生产厂家,不接受非单一熟料来源的粉磨站作为生产厂家。
5、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自2020年至今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招标项目。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获得生产厂家授权的多家代理商可同时参加,同一法人的两家公司不得同时参与。
7、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