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食用油(食堂供餐和超市销售用)采购项目【重新招标】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0675-230JOC005330A)
招标项目所在地区:江苏省
一、招标条件
本食用油(食堂供餐和超市销售用)采购项目【重新招标】(招标项目编号:0675-230JOC005330A),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国企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项目规模:1项 。
招标内容与范围:/
本招标项目划分为标段1 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 第1包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 第1包:
1. 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并正常经营的法人企业或经法人企业授权的分支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投标人须具有本项目食品的经营资质,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复印件。
3. 投标人所投产品须为同一品牌,投标人如非所投产品的品牌商,须具有品牌方的经销/代理权,提供经销/代理证明复印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4. 提供2023年签发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非转基因一级压榨玉米油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5. 投标人具有2021年1月1日起至今的食用油销售金额累计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含本数)的业绩,提供业绩对应的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时间以发票开票时间为准,销售金额以发票中食用油的金额为准)。
6. 投标人须具有至少1辆配送用货车:自有车辆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所有人为投标人);非自有车辆须提供车辆租赁协议及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所有人为出租方)。
7. 投标人须自有或租赁有不小于200㎡的仓库,自有仓库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租赁仓库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所有权人为出租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8. 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 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评标时评标委员会的查询结果为准。
9.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须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
a) 被列入“政府、军队、电科集团等上级机关、装备总体单位以公文或公告形式下发给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的失信、负面供方名单”;
b)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中电国睿集团 及其控股公司领导干部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所办企业;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中电国睿集团 及其控股公司领导干部亲属是民营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或外商投资企业中由外放或民营企业委派、聘任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10.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