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CHDTDZ007/18-QT-187)
一、 招标条件
中国华电集团 2024年第一批光伏组件集中采购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法人自筹;标段一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
2.2 项目规模:10547.49MW。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标段一、标段二供货期为2024年4月-2024年9月,详见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标段三、标段四为框架标段,项目工期以各项目需求为准。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4个标段,具体为: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项目范围 | 组件类型 | 电池片尺寸(mm) | 单/双面 | 组件转换效率 | 招标规模(MW) | 标书费(元) |
CHDTDZ007/18-QT-18701 | 标段一(新疆地区部分光伏项目) | 华电木垒凯升光伏发电项目、华电木垒综合能源光伏项目 | N型,580Wp及以上 | 182×182 | 双面 | ≥22.4% | 823.40 | 1000 |
CHDTDZ007/18-QT-18702 | 标段二(内蒙古腾格里光伏项目) | 内蒙古华电腾格里光伏先导工程 | N型,580Wp及以上 | 182×182 | 双面 | ≥22.4% | 724.09 | 1000 |
CHDTDZ007/18-QT-18703 | 标段三(N型组件框架标段) | 华电集团系统内部分光伏发电项目 | N型 | 不限定 | 双面 | ≥22.0% | 8000 | 1000 |
CHDTDZ007/18-QT-18704 | 标段四(P型组件框架标段) | 华电集团系统内部分光伏发电项目 | P型 | 不限定 | 单/双面 | ≥21.1% | 1000 | 1000 |
合计 | 10547.49 |
| ||||||
说明:
1. 标段一至二为集中式光伏项目,均已通过华电集团投资决策,招标容量1547.49MW;标段三至四为框架标段,适用于华电集团系统内部分光伏项目。
2. 标段三为N型组件框架标段,招标容量暂定为8GW;标段四为P型组件框架标段,招标容量暂定为1GW。招标容量仅为暂估,招标人不保证采购项目的准确性,对实际采购数量与招标规模的差异不承担责任。在框架执行过程中,每个标段的执行容量可在招标容量的基础上上下浮动0.5GW,但两标段合计执行容量不超过9GW。框架有效期为自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3. 项目对组件规格有明确要求的,投标人须按要求提供。各项目具体组件规格及功率要求以招标文件技术部分为准。因项目用地、设计等不可控因素,项目实际采购规模与招标规模可能存在偏差,具体采购量以项目实际需求为准。
4.若出现招标价格超过项目承受能力或项目建设条件不具备等特殊情况,则该项目可不执行相应标段的招标结果,且招标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交货
交货方式:车板交货。
我公司标书费发票为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可选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发票),投标单位可登录华电集团 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开票信息登记”菜单中设置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类型;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查看及下载电子发票。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标段一(新疆地区光伏项目)】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 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应具有N型高效单晶硅光伏组件(标称功率不小于560Wp)国内累计合同业绩不低于200MW,业绩证明材料:包含合同首页(封面),能反映合同签订双方、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关键信息的合同页扫描件,能反映本合同组件标称功率与合同容量的供货清单或合同附件或其他支撑性材料。
说明:业绩证明材料中的卖方必须与投标人一致(变更名称的除外),否则视为无效。若投标人提供的某一业绩为框架协议业绩,需进一步提供能反映该协议下真实签约容量的证明材料,例如框架下签订的具体合同的扫描件、框架内订货函等,否则该业绩视为无效;若提供的某项业绩证明材料为补充协议,则必须同时提供原合同扫描件,否则该业绩视为无效。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与投标产品生产企业属同一集团公司的销售企业除外。
【标段二(内蒙古腾格里光伏项目)】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 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应具有N型高效单晶硅光伏组件(标称功率不小于560Wp)国内累计合同业绩不低于200MW,业绩证明材料:包含合同首页(封面),能反映合同签订双方、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关键信息的合同页扫描件,能反映本合同组件标称功率与合同容量的供货清单或合同附件或其他支撑性材料。
说明:业绩证明材料中的卖方必须与投标人一致(变更名称的除外),否则视为无效。若投标人提供的某一业绩为框架协议业绩,需进一步提供能反映该协议下真实签约容量的证明材料,例如框架下签订的具体合同的扫描件、框架内订货函等,否则该业绩视为无效;若提供的某项业绩证明材料为补充协议,则必须同时提供原合同扫描件,否则该业绩视为无效。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与投标产品生产企业属同一集团公司的销售企业除外。
【标段三(N型组件框架标段)】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 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应具有N型高效单晶硅光伏组件(标称功率不小于560Wp)国内累计合同业绩不低于200MW,业绩证明材料:包含合同首页(封面),能反映合同签订双方、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关键信息的合同页扫描件,能反映本合同组件标称功率与合同容量的供货清单或合同附件或其他支撑性材料。
说明:业绩证明材料中的卖方必须与投标人一致(变更名称的除外),否则视为无效。若投标人提供的某一业绩为框架协议业绩,需进一步提供能反映该协议下真实签约容量的证明材料,例如框架下签订的具体合同的扫描件、框架内订货函等,否则该业绩视为无效;若提供的某项业绩证明材料为补充协议,则必须同时提供原合同扫描件,否则该业绩视为无效。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与投标产品生产企业属同一集团公司的销售企业除外。
【标段四(P型组件框架标段)】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 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应具有P型高效单晶硅光伏组件(标称功率不小于540Wp)国内累计合同业绩不低于2GW,业绩证明材料:包含合同首页(封面),能反映合同签订双方、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关键信息的合同页扫描件,能反映本合同组件标称功率与合同容量的供货清单或合同附件或其他支撑性材料。
说明:业绩证明材料中的卖方必须与投标人一致(变更名称的除外),否则视为无效。若投标人提供的某一业绩为框架协议业绩,需进一步提供能反映该协议下真实签约容量的证明材料,例如框架下签订的具体合同的扫描件、框架内订货函等,否则该业绩视为无效;若提供的某项业绩证明材料为补充协议,则必须同时提供原合同扫描件,否则该业绩视为无效。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与投标产品生产企业属同一集团公司的销售企业除外。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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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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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dljc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