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4-4-26 18:00:00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儋州市和庆镇全域土地综合(省级)试点项目(社会资本投资主体遴选)(项目编号:dzzw20240426004)已由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以琼自然资函(2024)14号批准建设, 招标人(项目业主)为儋州市和庆镇,建设资金来自其他,项目出资比例为其他100.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 2.2项目内容及规模:儋州市和庆镇,包含和庆居委会、美灵村委会、罗便村委会、美万村委会、木排村委会、和祥村委会、美敖村委会、文卷村委会、拱教村委会、美万新村村委会、新村村委会等11个行政村(社区)及3个镇办农场,总面积 16552.8848公顷(248293.272 亩),具体建设规模及范围以批复的《儋州市和庆镇全域土地综合(省级)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为准。。招标控制价554,000,000元。 2.3计划 工期(服务期):1080日历天。 2.4标段划分: 标段1: 标段名称: 儋州市和庆镇全域土地综合(省级)试点项目(社会资本投资主体遴选);标段编号: dzzw20240426004001;标段类型: 其他;控制价:554000000.0000 2.5招标范围: 标段1:遴选社会资本投资主体,详见招标文件 2.6质量要求: 标段1:符合国家相关验收合格标准 2.7运作模式:项目按“不予不取 就地发展”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全程运作、全担风险”的原则,在分期实施中按约定比例优先开展农用地整理项目及人居环境等子项目。本项目投资成本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含青苗补偿及土地流转、实施方案及可行性研究费、可研评审费、项目规划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费、项目勘察费、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编制费、项目设计与概算编制费、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费、施工图审查费、工程质量检测费、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费、全过程造价咨询费、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新增耕地认定费、指标竣工验收费、结算审核费、三年后期管护费、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等。)具体以概算批复为准。全部由中标人承担。 2.8 合作协议:招标人与中标社会资本签订《儋州市和庆镇全域土地综合(省级)试点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中标社会资本根据投资协议成立项目公司。 2.9项目投资收入来源及分配方式 2.9.1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收入作为社会资本投资成本及收益来源。中标社会资本的投资成本与投资利润通过处置试点项目指标收益及返投产业项目的投资获取。 2.9.2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使用试点项目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按照省、市政府有关规定,自然资源部对试点工作奖补的计划指标归中标社会资本所有。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协助项目公司办理土地相关手续,用于试点项目区域内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标段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 3.1.2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提供三证合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1.3在“信用中国网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在“ ”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提供本公告发布之后的网站查询截图); 3.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1月1日至今连续三个月依法纳税缴交记录和社会保障资金缴交记录的证明复印件; 3.1.5 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联合体投标时指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成员)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及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级)资质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级)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级)资质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 号】)的规定已换发新证取得相应等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标段1: 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1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澳台)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且与招标人及为完成本次招标所委托的咨询机构、代理机构或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2.3 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超过3个,且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体牵头人为主投资人,由牵头人负责获取招标文件及其他资料,办理投标事宜。联合体成员单位为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联合体牵头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均代表联合体各成员,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3.2.4联合体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投标、签约及履行合同和协议中应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联合体协议书应随投标人文件一起提交,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 3.2.5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1 个标段 (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投标人须具备《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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