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道254线、省道330线临县境内白文至新舍窠段改扩建工程特许经营者招标公告(项目编号:RJZB-2024-007)招标项目所在地地区: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一、招标条件本 省道254线、省道330线临县境内白文至新舍窠段改扩建工程特许经营者(招标项目编号:M1401000155101314001),特许经营方案已经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同意(晋发改交通发[2024]139号),项目资金来源为交通运输领域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车购税资金)、县政府财政出资、特许经营者出资和银行贷款。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项目规模:本项目主线全长51.615km,其中沿旧路走廊段落11km(共利用旧路3.5km,在旧路基础上进行改扩建,非完全利用),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主要工程规模有路基挖方1799.98万立方米,路基填方871.56万立方米;排水防护工程368.353千立方米;沥青混凝土路面953.388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11.040千平方米。大、中桥、小桥4087m/24座,隧道2625m/5座。互通式立体交叉2处,平交口14处,主线收费站一处,养护工区1处,收费管理站、隧道管理站合建1处。本项目共设置3条连接线:G339连接线、临县北连接线及S254、S330湍水头镇外绕线,路线共长8.341km,共设桥梁总长278m/3座。项目估算总投资为383692.16万元。2.2 招标范围与内容: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001标段名称:省道254线、省道330线临县境内白文至新舍窠段改扩建工程特许经营者。001标段内容:省道254线、省道330线临县境内白文至新舍窠段改扩建工程特许经营者(采用BOT方式实施)。2.3 特许经营方式:(1)临县授权临县交通运输局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方案编制、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协议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合作期满移交接收等工作;授权临县公共交通投资运营 作为县政府出资人代表,代表县政府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参与项目公司组建,履行股东相应职责,参与项目准备及实施工作。(2)本项目实施方式为建设—运营—移交(BOT)。特许经营者中标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与临县公共交通投资运营 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移交等工作。特许经营期届满后,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机构。政府方委派董事、监事进入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监管,对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及实质性改变项目合同责权利方面的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但不参与项目的具体经营和管理,不负责项目融资,不承担项目公司风险。政府方股份为特殊股份,不参与项目公司利润分配,但参与超额收益分配。(3)本项目收费渠道和方式为“使用者付费”,使用者付费来源为车辆通行费收入,政府方不承诺中选特许经营者最低收益水平。(4)本项目投资估算为383692.16万元,资金来源为:①资本金:资本金比例为项目总投资20%,金额为76738.43万元。其中,特许经营者出资39136.6万元,占总投资的10.2%,政府方出资37601.83万元,占总投资9.8%(其中:县政府财政出资27020.83万元,占总投资的7.04%;交通运输领域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车购税资金)10581万元,占总投资的2.76%)。②地方政府建设期补助6728.1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1.75%。③项目融资300225.5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8.25%,资金来源为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合法方式筹集。(5)本项目暂定特许经营期为33.5年,其中:建设期:3.5年,自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日起至项目交工日止。建设期包含前期工作准备期和建设工期,前期工作准备期为12个月,自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日起至项目开工日止,准备期内特许经营者须完成项目审批、开工准备等工作。建设工期为 2.5年,自项目开工日起至项目交工日止。运营期:自交工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其中自交工日起进入试运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进入正式运营期,收费期自本项目收费许可颁布之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收费期暂定30年,收费期限最终以政府批复的期限为准。特许经营期到期日不得晚于收费公路收费期到期日。三、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3.1.1 法人资格(1)投标人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不得为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2)投标人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3.1.2 财务状况(1)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三年(2021年~2023年,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公司成立当年起算)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2)近三年(2021年~2023年,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公司成立当年起算)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为正值,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资产负债率低于80%。3.1.3 投融资能力投标人净资产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2023年度);具有不低于项目投资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投资能力不低于3.92亿元人民币,融资能力不低于30.03亿元人民币(不包含投资能力的3.92亿元)。3.1.4 民营企业股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附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本项目属于“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的项目”类别,要求民营企业应当在特许经营者组建的项目公司中股权占比不低于35%(如投标人单独投标,应为民营企业;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应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各自股权占比。民营企业认定: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均可考虑认定为民营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不宜认定为民营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部分不宜认定为属于民营企业)。3.1.5 商业信誉投标人商业信誉良好,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在近三年内(2021年6月1日至今)有行贿犯罪行为的;(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1.6 业绩资格(1)近五年(2019年6月1日至今)作为控股人或参股人至少有一项一级及以上收费公路工程(含在建)项目投融资业绩(以投资协议或PPP项目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时间为准);(2)近五年(2019年6月1日至今)作为控股人或参股人至少有一项一级及以上公路项目运营的业绩(以政府批复的收费文件时间为准)。本次投标如采用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或成员的业绩均予认可。同一业绩同时满足投融资业绩和运营业绩,仅认定一次。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3 家(含母子公司),且联合体牵头人应为项目公司的实际控股方。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应满足的资格条件:(1)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单位均应满足3.1.1主体资格、3.1.2财务状况、3.1.5商业信誉的要求;(2)联合体各方合计应满足3.1.3投融资能力、3.1.6业绩资格要求;(3)联合体中民营企业合计应满足3.1.4民营企业股份要求;(4)联合体各方应同时具有不低于联合体协议书中载明出资比例加权计算的净资产和投融资能力;(5)联合体中各方均需出资;联合体内部股权比例最大方应大于政府出资人代表股权比例,防止政府方成为相对控股方;(6)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出资额或出资比例、相互关系和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联合体的成员结构、相互关系及出资比例均不得变动;(7)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8)出资控股人必须是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文件编制和协议谈判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项目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9)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中标与组建项目公司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10)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在项目公司中占股,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初步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联合体的成员结构、相互关系及出资比例均不得变动。 3.3 投标人(含独立投标人及不同联合体各成员之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2)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3)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相互兼职的关联企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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