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3.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单位;
4.投标人须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或曾经开具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件,原件备查)。
5.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6.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包次投标。
7.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地点。
8.投标人知悉并认可关于履约保证金等内容。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资格要求:
1.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通勤车服务和班车服务等相关资质。
2.须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
3.须具备有效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等级证书三级或以上。
车辆及驾驶员要求:
1.需提供满足载客条件、具备运营资格的车辆,且通过国家管理部门的年检。
2.驾驶员需持有A1驾驶证满5年及以上,且三年内无重大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3.车辆各类保险齐全,包含承运人责任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座位险等,且全车座位险每座不低于50万元。
4.服务驾驶员及车辆需同投标时提供的信息一致,不可随意更换。
其他要求:
1.需制定有效的应急方案及措施。
2.除满足通勤服务车辆外,需有应急车辆,应急车辆也需列入投标文件中。
3.通勤公司需能满足招标单位临时用车需求。
4.用车频次及数量,根据生产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时,通勤公司必须完全配合。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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