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赵县经济开发区医药产业园项目前期费已由赵县行政审批局以赵行审投资审[2024]56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河北赵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资金来自县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全过程工程咨询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工程名称:赵县经济开发区医药产业园项目前期费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管理、全过程造价咨询、监理)
建设
建设地
项目及规模:项目占地45175.19㎡(约为67.76亩),地上总建筑面积25306.66㎡,其中新建建筑面积24466.22㎡,改造利用建筑面积840.44㎡,地下建筑面积156.60㎡。主要建设内容:研发实验楼、控制室、标准厂房1、标准厂房2、标准厂房3、标准厂房4、标准厂房5、标准厂房6、仓库1、仓库2、动力辅助楼、污水处理设施用房、人流大门值班室、物流大门值班室、污水处理池、消防水池、初雨池及事故池、管廊及室外管线等配套附属工程。
计划工期:2年;
服务期限:自项目开始之日起至项目结束之日止;
招标范围:项目管理(项目前期协调与管理、项目设计管理、协助项目开工后的报批报建、参建方组织协调管理、项目三控(质量、进度、投资)管理、项目技术管理、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合同管理、风险管理、资源和信息管理、竣工验收管理等)、全过程造价咨询(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施工阶段造价咨询和结算审核)、监理(本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优惠政策。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组成符合中小企业政策要求,流向中小企业的资金不少于本项目总额的20%;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且具备造价咨询能力。
3.3
3.4其他主要人员要求:项目管理负责人具备工程建筑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全过程造价咨询负责人具备一级造价师资格;总监理工程师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3.5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中国”税收违法黑名单及“中国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具体以开标当天查询结果为准;
3.6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3.7其他要求:①本项目实行“双盲”评审,全面实施“盲抽、盲评”。即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技术标分开制作,技术标为暗标评审;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④郑重公告: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冀建招办【2018】15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通知的工作要求,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阻碍投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串标、围标、陪标、索要不合理评标报酬等下列涉黑涉恶涉乱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直接移交石家庄市扫黑除恶办公室处理:1、投标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行为;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以及有关部门以不合理要求和其他手段阻止、劝退、阻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的行为;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4、出借或借用资质投标的行为;5、通过串联的方式串标、围标、陪标,组织或参与多家公司集体投标,形成投标团伙,排挤竞争对手和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6、采用威胁、利诱、胁迫等方式在评标结果确定前买卖投标文件或者诱使他人加入投标团伙的行为;7、投标人伪造人员证件、企业证照、单位公章、社保证明等行为;8、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行为;9、投标人中标后故意放弃中标,将工程转卖给其他投标人的行为;10、以要挟、胁迫、恐吓、欺压等形式强行承包或者分包工程、强行供货或提供服务的行为;11、采用打、砸、抢等方式阻止其他人进入评标现场毁坏他人投标文件的行为;12、个别投标人鼓动其他投标人代表围堵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的行为;13、评标专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恶意废标的行为;14、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评标结束后拒不签字以索要高额评标报酬的行为;15、招标代理在评标过程中以投标文件有瑕疵为由向投标人索要不合理费用的行为。16、其他扰乱招投标活动的行为。根据冀建建市【2020】68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方案》要求,河北省工程建设行业专项工作从涉黑涉恶线索入手,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围绕7个方面开展:(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4)投标人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5)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6)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7)党政机关、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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